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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内控制度及动态调整机制

 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自主择优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对于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深财购〔2020〕14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9〕58号)等规定可以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采购人应当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在深评审场地和专职人员配备等情况,从我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业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有具体项目需要委托代理时,再从本单位的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中确定实施该项目的代理机构。
二、完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内控制度
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内控制度,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规定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程序、具体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则等事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相关事项的决策层级,由采购人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研究决定,并在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明确。
采购人在选择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具体项目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时,要严格执行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中规定的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程序、具体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则。
三、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动态调整机制
常年向采购人开放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调整权限,采购人可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调整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动态调整机制,可以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实绩和综合评价结果、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作为动态调整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具体项目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参考。对于工作实绩和综合评价结果较差、被财政部门给予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视情况减少委托项目数量,直至不再将其作为本单位的备选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采购人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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