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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进行“包干制”改革是要在微观放权的基础上加强宏观管理,不能“以包代管”;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能“以包代改”;还要进行分类管理,不能“一包就灵”;更要做好配套改革,不能“一包了之”。
近年来,我国围绕科研体制和经费管理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先后出台一系列重磅文件,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强、涉及面之广都是空前的。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出,“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包干制”对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新思路
从扩大预算调节权,到简化申报材料,再到将除设备费外的调剂权全部下放,直接费间接费的比例也在不断调整,科研人员在项目管理和项目经费使用上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可谓是松绑再松绑,放权再放权。有学者表示,现在我国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有很多方面已经比美欧等国都要宽松。
首先,“包干制”的提出跳出了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既定框架。
科研经费管理问题不仅涉及到诸多部门,各种制度机制相互牵制,也涉及到财务管理的困境。长期以来,人为设定的科目比例限制,不仅给科研活动造成了很多困扰,而且造成了资金巨大浪费。同时,引发了科研人员的道德风险困境,包括通过虚开发票,“用打酱油的钱来买醋”,拆东墙补西墙。科研经费越来越充盈,却无法很好地用到刀刃上。这次“包干制”试点的提出,有助于打破这个困局,为科研经费管理注入柔性管理的因素,应对科研活动的不确定性,从而解决“钱不够花、钱不好花、钱不管用”的问题。
其次,“包干制”的提出有助于应对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财政保障问题。
目前对科研院所的预算拨款主要是基于人员编制和固定资产规模。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标准基本也是参照行政部门。一旦去行政化、编制化,下一步如何确定政府与科研院所的预算关系将是一个新课题。而包干制让经费与科研任务挂钩,有利于经费管理摆脱受制于编制管理的现实困境,也有利于落实科研院所自主权。
最后,包干制的提出有助于放权政策落地。
从制度设计上,科研人员已经在科学研究中拥有完全自主权。但现实情况是科研经费管理仍然面临一些新问题,出现部分放权政策落地难的情况。
一是课题依托单位接不住。虽然政策上,科研经费管理已经放权给课题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但是科研人员要直接服从所在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管理和监督。科研单位作为课题及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接受纪委、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科研单位的底线思维是“不能出事”,“出成果”则是课题负责人的事,因此,在“放”的问题上,科研单位担心被问责,积极性不高。
二是放权政策权责不明晰。目前科研项目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应该说已经应放尽放,但科研人员仍在观望,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晰。“授权越多,责任越大,压力越大”,充分放权环境下,单位、课题组和个人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没有配套政策体系。但科学研究的道路上,基础研究的优秀成果是不确定的,“花了钱,没出优秀成果”的风险没人敢承担。
三是科研人员对放权的获得感不强。在目前科技财政投入规模越来越大,科研项目经费越来越多的背景下,科研人员“干活的钱多,吃饭的钱少”,科研人员收入水平没有提高,还需要自己以“个体户”方式创收。很多单位存在“在职人员工资性收入低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现象。
可借鉴多种形式“包干”的做法
包干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激发科研人员的活力,提升科研绩效,其制度核心是充分放权、权责匹配、激励约束对等。科学活动的类型很多,有着各自的科研规律,国外结合科研活动的不同特性,在包干制方面也展开了多种形式的探索。
一是以实验室为主体的科研经费包干。如美国DOE及其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DOE提出目标及其战略方向后,与承担项目的课题组协商年度绩效标准和考核办法,并签订合同。实验室科研人员的薪酬全部来源于项目经费,以稳定的基本薪酬为主。争取不到项目的项目组或实验室将被解散或关闭。
二是以研究人员为对象的资助包干,即筛选最有创意、最有动力、最有能力的科学家,给予他们长时段的经费“包干”资助,让他们得以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如美国霍华德?休斯医学研究院(简称HHMI)主要选择资助具有超常天赋、责任感和想象力的科学家,通过严格的审查和激烈的竞争进行选拔,一旦被选中,HHMI给予他们充分的资源、时间和自由度进行研究,并注重长周期的资助,一般实行5至7年的长期经费保证,这足以让研究者去放手探索一些有挑战性的研究领域,做出一些真正有突破性、颠覆性的研究成果。在对每个研究员的资助上,HHMI也采取较为宽松的预算管理。每年为研究员提供约100万美元的研究经费(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个性化调整),在前期资助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后期可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每年的经费比例。此外,每年为研究员提供3次申请仪器经费的机会,保证不会仅仅由于经费问题而停止研究。
三是科研经费使用中的单项包干。对于实验室材料消耗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可核定一定金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在国外经费管理中有经费包干的做法,比如差旅费等按照一定标准实行经费包干。如果相关科研人员因科研项目的需要去外调研5天,那么,可以根据正常的往返飞机票票价、5天的旅馆住宿费和5天的伙食补贴数为其确定一个包干的经费额度。不管其是否确实乘坐了飞机、住了酒店,也不管他是否有相应的发票,只要他能提供确实出差5天,且完成预定任务情况的报告,就可按照核定的额度支付给该科研人员。
四是“模块式资助”包干。对于小额的自然科研项目和人文社科项目,可采取“模块式包干资助”的办法。如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IH)近年尝试的“模块式资助”,以2.5万美元作为一个资助单位或模块来计算资助额,申请人不必提出详细的预算,只需列出所要求的模块数目并解释其理由即可。评审人和资助机构则根据计划书的质量、工作量和需要,决定资助的额度,也即模块预算额度,这也是“包干制”管理的一种形式。这需要管理机构有较高的专业水准。
对我国“包干制”试点的建议
在新时代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背景下,党和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期待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科研项目建立在跨学科、跨单位基础之上,经费大规模增加,科研组织方式也逐渐转为团队化、联合攻关,这些都对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国内外包干制的经验教训,在试点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应在微观放权的基础上加强宏观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包干制”不是不要管理,而是要改革创新管理方式。一是要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在微观层面要充分放权,让科研院所有自主权,能够按照科研规律去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经费使用。宏观上要明确绩效,明确任务导向,要和国家总体科技规划相衔接,有助于多出优质成果,避免项目重复和经费平均分配,撒胡椒面。二是要变刚性管理为柔性管理,做到刚柔相济。在各项管理上,要有弹性,充分尊重科研工作的特点和需求。有“放”就必然要有与之相配套的“管”,但可以通过设立相应的“负面清单”或“红线”来管理。
二是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能“以包代改”。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调查研究,摸清目前科研人员的收入状况,在此基础上,根据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打破计划经济体制行政管控的思维,规范和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采取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在薪酬管理上,应建立符合科研特性的年薪制,“包干制”不是解决科研人员工资低的问题,而是要让经费更好用于科研。只有建立科研人员合理的薪酬制度,才能更好推行“包干制”。通过上述举措激励科研人员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而非挖空心思通过“灰色”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来获取更多收入。
三是要分类管理,不能“一包就灵”。
推行“包干制”不能“一包就灵”,要区别不同性质的科研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理清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单位、不同项目推行包干制的特点、优势和风险,宜包则包,千万不要搞“一刀切”。要避免出现经费与任务脱节,层层包干、各自为战的情况。试点单位的选择也应是内部治理完善、科研管理方面规范、科研成效很显著的科研机构,科研队伍特别是带头人是不是专注科研,并且是有科学精神、科研操守,有良好的口碑很关键,这是前提。
四是要做好配套改革,不能“一包了之”。
“包干制”不能“一包了之”,它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条件和良好的土壤和环境,否则就会陷入“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怪圈。必须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目标导向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财务管理也要从“层层审批、人人存疑、每票必核、违规难罚”的困境中摆脱出来,建构“规矩在先、责任自负、科学抽样、违规必究”的管理新模式。
(作者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作者:韩凤芹 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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