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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路水路基础设施会计处理的有效举措

 ■ 周国光/文 会计处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使得广 大财会人员欣喜地看到 ,自2019年初开 始施行 GAS 5 和政府会计制度以来 ,科 学规范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 理行为有了更明确 、细致和具体的政策 制度依据 。
解决重要的会计处理实务问题
《通知》主要解决以下重要的会计处 理实务问题 。
一是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的 具体构成内容 。相对于GAS 5将公共基 础设施中的交通基础设施概括为公路 、 航道 、港口等,《通知》中提出公路水路公 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公共基础设施 、汽 车客运站公共基础设施和水路公共基础 设施 ,并进一步明确各项公路水路公共 基础设施的具体构成内容 。例如 ,公路 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公路用地 、公路(含公 路桥涵 、公路隧道 、公路渡口等)及构筑 物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 施 、管理设施 、服务设施 、绿化环保设施) 等 ,这就为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路公共基 础设施的明细核算行为奠定基础 。
二是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 设施的记账主体。《通知》中主要明确以 下三方面的事项 :一是明确中央委托地 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水路公共基 础设施的记账主体是具体承担管理维护 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 ,委 托方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二是明 确由负责编制车辆通行费支出预算的交 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车辆通行费纳 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相应的债务由 政府偿还的政府收费公路的记账主体及 其相关处理原则 ;三是明确不同情形下 由企业举债并负责偿还的收费公路的记 账主体及其相关处理原则 。
三是明确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初 始计量的原则和重置成本的确定方法 。
针对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 《通知》要求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施行为分界线 ,实施前和实施后采取 不同的初始计量方式 ,并在《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 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 (财会〔2018〕34 号 ,下称“34号文”)的基 础上 ,进一步明确存量公路水路公共基 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方式 。
产生积极影响
在政府资产负债表中 ,公共基础设 施是政府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路水 路公共基础设施是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
组成部分 。 (下转第6版)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 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下称《通知》) 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财会界引起 很大反响 。
可以认为,《通知》是对《政府会计准 则 第 5 号 —— 公 共 基 础 设 施》(下 称 “GAS 5”)中“交通基础设施”会计处理 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 ,并结合《政 府会计准则第 10 号——政府和社会资 本合作项目合同》(下称“GAS 10”)及其 应用指南的规定和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 施的具体情况 ,明确公路 、汽车客运站 、 航道 、港口 、轮渡等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 施的构成 、确认 、初始计量以及明细核算 的基本要求 。
《通知》增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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