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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任会计师以来,取得的会计工作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 1.在财务、会计领域某个方面有前瞻性研究成果,对解决z
业疑难问题,发挥了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鉴定具有较大影并取得了明显效益 ,得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 书面 认 可 ;

2.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会计工作期间 ,有过会 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 ,被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大中型 业认可并予以推广 ;
3.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制定行业或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核算 度、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操作规程或发展规划,经市级以上行业 管部门或大中型企业批准实施 。须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 中型企业的书面认可 ;
4.在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内控制度建立、会 信息化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和具有创新性 ,通过起草会计方面 件、具体办法、管理建议书等提出建设性意见,被本单位采纳并 施 ,效果显著 。须有本单位书面认可或提供证明显著效果的鉴 材 料 ;

得到省级财政部门认可 ;
6.在本专业取得显著成绩 ,获山西省劳动竞赛委员会授予 个人一等功;或获部、省、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 号;或取得"山西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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