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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亮点频现牵住“绩效”的牛鼻子

 ■ 黄亮/文 措。从条例内容看,充分考虑近几年来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特别是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出现的一些问 题和情况,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提出加 强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方 案和措施。
该条例在制度约束对象范围上与原 有规定也存在较大变化。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突 出资产属性,而不是单位属性,与政府会 计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衔接,该条例针对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具体到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经授权 给财政部门制定。通读《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管理条例》,强化绩效管理是其中一 大亮点。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各部门 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 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 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 作。条例明确要求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 当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从近几年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审 计、财务检查、巡视巡察情况看,行政事 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问题较多。 其中,普遍存在账实不符、资产闲置、资 产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没有充分发挥 国有资产功效,是对财政资金的浪费。 究其根本原因,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的考核不到位、激励不到位、追责问责不 到位。相关人员做好做坏一个样,对于 相关工作情况没有必要的评价,缺乏相 应的监督考核措施,导致相关问题普遍 存在、屡查屡犯、整改难、根除难等。
2006年出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暂行办法》,也考虑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管理方面内容,相关要求也有涉及。
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与行政 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明确 财政部门职责包括“研究建立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安全性 、完整性和使用有 效性的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和评价机 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 理”等。虽然相关规定均有所涉及,但 是缺乏系统性的明确约定,落地难,落 实难,导致目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绩效管理制度尚未建立。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更多是相关学 者研究的课题,未成为提升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具。考虑 到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重要性,《行政 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专门通过 一条明确要求,以绩效管理为抓手,优 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近年来,财政部组织政府会计制度 改革,大力推进管理会计体制建设,建立 事业单位成本核算体系,为推行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奠定现实基 础。2018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管理会 计应用指引第 803 号——行政事业单 位》,为行政事业单位推动绩效管理提供 诸多管理工具。2019年 12 月,在政府会 计改革背景下,发布《事业单位成本核算 基本指引》,以成本核算为重要抓手,夯 实绩效管理基础,为建立健全绩效管理 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 出台对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是里程碑事件,也吹响全面建立健全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机制和体制 的冲锋号。通过建立“花钱必问效,无效 必问责”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机制,绩效 管理将会是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治 理能力的重要路径。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 院令,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 例》,自4 月 1 日起施行。
有新意 亮点多
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 基本管理规定,作为统领行政事业性国 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根本大法”,对比财 政部2006年出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暂行办法》(35 号令)和《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6号令),《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从制度体 例、分类和内容都有着较大变化,条例 立法层次更高,从部门规章上升至行政 法规的维度。从内容看,依据党的十九 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 会精神,整体看是有新意、亮点多,出人 意料,却又在情理之中。
事实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条例》的出台是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 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 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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