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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交202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通知

 区(中)直各单位,各社会团体及中介机构,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通知》(藏
财会〔2020〕64 号)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藏财会〔2020〕66 号)精
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结合西藏实际
情况,现将提交 2020 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的相关— 2 —
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人员,必须符合《西藏自治区会计
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规定的
基本和申报条件,且在 2018 年度—2020 年度考试成绩达到国家
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
职在岗人员。
二、申报程序
无论申报人属公有制组织,还是非公有制组织的专业技术人
员,均应严格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对
其个人相关情况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
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评审委托
函并附审核和公示结果后,提交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二)申报人属非公有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提
交不受其人事档案是否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代理(以下简称“人事档案代
理”)的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
人社部门审核的程序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已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由所在
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评审委托函并附审核和公示结果后,推荐至— 3 —
相应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对申报材料审核签章
后,提交至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2.未实施人事档案代理的,由所在单位对其个人相关情况及
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
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评审委托函并附审核结果和
公示结果后,推荐至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
料审核签章后,提交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3.央属驻藏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分别依照前述属公有制
组织或非公有制组织的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4.各地市财政局应及时通知地市各级各单位,并对其所提交
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等审核。
三、申报材料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均须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
章)。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原件。
2.免冠一寸白底证件照片 3 张(背面备注单位、姓名)。
3.《西藏自治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原
件。
4.取得会计中级资格以来撰写的本专业论文、论著、学术专
著或教材原件。
(二)需要装订及排序的材料(统一使用 A4 纸,均须由所
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 4 —
1.单位评审委托函原件。
2.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原件(1000 字以内)1 份,内容主要包
括申报人担任会计师(或取得中级职称)以来的政治素质、专业
工作经历,专业理论水平、业绩与成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
签字。
3.身份证复印件。
4.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5.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
印件。
6.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在学信
网和学位网无法或无法准确查询学历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单位提
供学历审查证明并加盖公章)。
7.近 3 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8.近 3 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复印件。
9.取得会计中级资格或会计相关中级资格以来的获奖证书、
论述、著作等有关材料及证明复印件。
(三)其他。
1.申报人应在提交材料首页编写“送评材料目录”,并按顺
序编写页码后,装订成册,连同不需装订的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
避免遗失。
2.申报材料须提交 15 套并符合前述要求,否则评审组织机
构有权不予受理。 — 5 —
3. 申 报 人 应 自 行 从 “ 西 藏 自 治 区 会 计 网 ”
(220.182.49.140:7001/xzkjw/)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
表》和《西藏自治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填
写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
四、其他事项
(一)所提交材料的审核要求。
各级各单位若审核发现,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
规行为的,应及时严肃处理处罚,责令申报人 3 年内不得参加相
关高级职称申报并追究个人责任;对申报人公示期间,若有举报
事项的,对举报事项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申报材料可先行
提交,待核实后召开评审会前,将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
计处)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应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退回的原由。
(二)所提交材料的审核责任。
各级各单位应依照《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办法
(试行)》和《西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规定,认真对推荐审核的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各级各推荐审核单位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的,存在与
申报人串通、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评审组织
机构有权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处罚。
(三)提交材料时间和地点。
各级各单位务必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前,将审核后的申报材— 6 —
料提交至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杰、常羽婷, 0891- 6591417、
17789901250
联系地址: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拉萨市农科路 6 号自治区
财政厅第二办公区)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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