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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和国管局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年限问题

  原工作单位是市管单位,参加继续教育4年;现工作单位是国管单位,参加继续教育1年。国管与市管继续教育不能合并,那么我评选高级职称,是在现有单位完成5年次的继续教育可参加?还是两个加起来5年,可参加?

1.按照《关于开展 2021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的 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1〕 14号)规定,中央在京单位所属 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市职称评审 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 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 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向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应委托评审 函后,按照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 求进行申报。 2.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财会 〔2018〕10号)第二十条,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 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 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 重要条件。因此在2021年度申请 报名时需提供个人继续教育记 录,以图片形式,上传至个人补 充说明(上传文件)。填写时间 从2021年开始,如在报名期间未 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请于答辩 当日进入答辩室时,将本人参加 继续教育记录(截图图片复印 件)提供给专家。如未完成,将 影响个人的答辩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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