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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最新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条件标准(2021年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组织部、财政 局,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
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 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 〕 81 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 〕 8号),现将《甘肃省会计系列 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此件主动公开)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2021 年 7 月 6 日


甘 肃 省 会 计 系 列 高 级 职 称 评 价 条 件 标 准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发 挥 好 人 才 评 价 的 引 领 作 用 , 科 学 、 客 观 、 公 正 评价会计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页献,让做出贡献 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为提 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制定
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 二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标 准 适 用 于 我 省 各 类 企 事 业 单 位 中 ,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的 在 职 在 岗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含 事 业 单 位 编 外 聘 用 人 员)。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
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 三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标 准 主 要 评 价 作 出 页 献 人 才 正 常 晋 升 、 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 2个层级,职称 名称依次是∶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会计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会计师对 应五至七级。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高级会计师.实 行"考 评 结 合" 方 式 ,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且 在 有 效 年 内 参 加 评 审 , 评 价 的 职
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 四 条 本 系 列 会 计 师 、 助 理 会 计 师 实 行"以 考 代 评" 方 式 。
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会计师对应八至十级,
一3 一

 

助理会计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本系列不设员级职称。
第 五 条 本 系 列 符 合 《 甘 肃 省 特 殊 人 才 职 称 评 价 办 法 》 的 人 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高 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 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 二 章 品 德 条 件 标 准
第 六 条 品 德 条 件 标 准 。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 热 爱 祖 国 , 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 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 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
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 七 条 评 价 方 式 。 品 德 考 核 一 般 由 单 位 党 组 织 负 责 , 以 定 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 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
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属 品 德 有 问 题 ∶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
俗 行 为 的 。
(二)存在违反会计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行为的。

一 4一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 九 条 对 品 德 有 问 题 者 实 行" 零 容 忍", 并 在 会 计 人 员 信
息 库 中 列 入 失 信" 黑 名 单"。
(一 ) 对 品 德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 按 年 度 考 核"连 续 考 核 合 格 及 其 以 上 间 断 的" 情 形 对 待 , 即 申 报 当 年 之 前 连 续3个 年 度 考 核 必 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 ) 对 经 查 实 的 申 报 造 假 、 弄 虚 作 假 、 暗 箱 操 作 、 学 术 不 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 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 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 律 处 分 。

第三章正高级会计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 一 节 能 力 条 件 标 准
第 十 条 专 业 能 力 。 在 全 省 会 计 领 域 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 能 熟练掌握会计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准则制度。具有广博、 坚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专业水平。能熟练掌握和应用财务会计分 析、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以及处理
复杂财务事项,规避较大财务风险的专业能力。能及时掌握会计
一5 一

 

行业发展前沿动态,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财务研究和管 理能力,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开拓会计专
业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 十 一 条 技 术 能 力 。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一 )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 受 到 省 级 以 上 表 彰 或 奖 励;或 主 持 完 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
业务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 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或公开出版或
发表会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 ) 政 策 水 平 高 。 工 作 经 验 丰 冒 , 能 够 主 持 本 单 位 财 务 管 理工作,并积极参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四)全省会计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培养、指导的 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 十 二 条 基 础 学 习 能 力 与 实 践 经 历 。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高级会计师后,从
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
第 十 三 条 胜 任 工 作 能 力 。 任 现 职 以 来 , 年 度 考 核 均 在 合 格 以 上 , 并 至 少 有1次 优 秀 。 连 续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间 断 的 , 申 报 当 年 之 前 连 续3个 考 核 年 度 必 须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 任 现 职 期 间 , 有 如 下
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 十 四 条 知 识 更 新 能 力 。 任 现 职 以 来 , 完 成 《 甘 肃 省 会 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 (甘 财 会 〔2019 〕 21 号 )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
第 十 五 条 学 术 水 平 能 力 。 论 文 不 作 限 制 性 要 求 , 可 用 能 够 体现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会计专业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 文,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具有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业务操作规程或被国家部委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
第 十 六 条 帮 扶 基 层 经 历 。 除 艰 苦 条 件 单 位 和 各 类 企 业 外 , 其它省、市属单位晋升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县以下基层或 企 业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累 计1 年 以 上 的 服 务 或 工 作 经 历 。 在 脱
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
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 十 七 条 对 外 交 往 能 力 。 能 熟 练 运 用 一 门 外 语 与 国 外 同 行 进行工作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 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 十 八 条 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 能 够 熟 练 运 用 计 算 机 开 展 本专业领域的设计、制作、分析等工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
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 二 节 正 常 晋 升 业 绩 贡 献 条 件 标 准
第 十 九 条 达 到 下 列 (一 ) 或 (二 ) 款 条 件 标 准 之 一 ∶
(一)达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
1. 国 家 级 。 获 国 家 级 表 彰1次 , 参 考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业 绩;或 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完成(前5名 ) 列入国家级(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 目 1项 , 通 过 课 题 验 收 和 成 果 登 记 , 参 考 其 他 业 绩 。
2. 全 国 性 。 获 全 国 性 表 彰1次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1项 业 绩; 或 获 国 家 部 委 科 技 奖 励 一 等 奖 (前 5名 )1次 , 或 二 等 奖 (前 4 名 )1 次 , 或 三 等 奖 (前 2名 )1 次 , 或 完 成 (前4 名 ) 通 过 国 家 部 委 下 达 的 全 国 性 会 计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项 目1项 , 通 过 课 题
验 收 和 成 果 登 记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1项 业 绩;或 完 成 (前5名 )
国 家 部 委 发 布 实 施 的 标 准1项 , 参 考 其 他 业 绩;或 获 全 国 会 计 高 端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考其他业绩,按程序由正高级评审 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3. 省 级 。 获 省 级 表 彰1 次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2项 业 绩;获 省 级 科 技 奖 励 一 等 奖 (前4名 )1次 , 或 二 等 奖 (前3名 )1次 , 或 完 成 (前3名 ) 省 级 会 计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项 目1项 , 通 过 课 题 验 收 和 成 果 登 记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2 项 业 绩;或 完 成 (前3 名 ) 省 级 行 业 部 门 颁 布 实 施 的 地 方 标 准1项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 8 —

 

1 项 业 绩;或 省 级 会 计 高 端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毕 业 学 员 , 并 取 得 第 (一 )
款 1 项 或 第 (二 ) 款 2项 业 绩 。

4. 其 它 。 获 国 家 部 委 科 技 奖 励 一 等 奖 (前7 名 ) , 或 省 级 科 技 一 等 奖 (前6 名 )1 次 并 获 国 家 部 委 、 省 级 二 、 三 等 奖 (定 额
内 人 员 ) 任 意1 次 , 或 获 省 级 科 技 三 等 奖 (第1 名 )1 次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业 绩1 项 。

(二 ) 达 到 下 列 条 件 标 准3项 ∶

1. 主 持 (前 2名 , 下 同 ) 完 成 本 专 业 省 级 科 研 项 目1 项 以 上 , 并 通 过 省 级 以 上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的 鉴 定 、 验 收 , 被 省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采 纳 并 推 广 应 用 , 取 得 良 好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以 省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批 复 文 件 为 据 ) 。
2. 主 持 完 成 本 专 业 市 厅 级 科 研 项 目 或 资 政 报 告 2项 以 上 , 并 经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鉴 定 验 收 或 市 厅 级 主 要 领 导 批 示 , 取 得 良 好
的 经 济 、 社 会 效 益 和 生 态 效 益 。

3. 主 持 完 成3 个 市 厅 级 或2 个 省 部 级 以 上 重 点 工 程 、 技 术 项 目 、 重 大 经 济 建 设 项 目 的 经 济 可 行 性 论 证 , 或 3个 大 中 型 企 业 上 市 、 改 制 、 重 组 等 方 案 的 拟 定 , 得 到 实 施 且 效 果 显 著 (由 市 、 厅 级 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实施效果依据)。
4. 主 持 完 成3 个 以 上 大 中 型 企 业 或 上 市 公 司 , 或3 个 以 上 市 厅 级 事 业 单 位 以 及 相 当 规 模 其 它 经 济 组 织 的 财 务 、 会 计 等 经 济 领
域 的 制 度 改 革 和 管 理 创 新 , 形 成 改 革 成 果 报 告 , 并 在 省 内 或 系 统

一 9 —

 

内推广应用,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5. 主 持 完 成 市 厅 级 单 位 或 大 中 理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 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6. 受聘主持或负责起草会计专业地方性法规、全省施行的财 务 、 会 计 管 理 办 法;或 受 聘 参 与 制 订 全 国 已 颁 布 实 施 的 会 计 专 业 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指南等,本人承担完成了其中某一部
分的起草工作。
7.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 报 告 或 政 策 建 议 等 智 库 研 究 成 果 , 被 国 家 部 委 办 采 纳;或 获 国 家 部 委 办 领 导 书 面 肯 定 性 批 示;或 前 述 智 库 研 究 成 果 被 市 (州 ) 委 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2项 。
8.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会计管理领域研究有重大突破,取得开 创性、先进性、成效显著的会计管理成果,并得到财政部认可(提
供认可依据)。
9. 获 市 厅 级 表 彰2次 。
10. 培 养 指 导 至 少3名 本 学 科 专 业 人 才 (以 单 位 安 排 培 养 计
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
11.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 译著、或列入国家部委计划教材一部;合作完成的,本人撰写部分不
少 于12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不作为个人成果)。

 

12. 独 立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在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公 开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2篇 ;或 在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公 开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1 篇 ,
并 在 省 内 专 业 学 术 期 刊 上 公 开 发 表 论 文2 篇 以 上 。

13. 担 任 全 国 性 学 术 期 刊 编 委3 年 以 上;或 担 任 全 国 本 专 业 学 会 常 务 理 事5 年 以 上;或 担 任 高 等 院 校 特 聘 教 授 或 客 座 教 授5 年 以 上 。


第 三 节 破 格 晋 升 业 绩 贡 献 条 件 标 准

第 二 十 条 破 格 内 容 。 主 要 是 指 ∶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 未 到 达 规 定 任 职 年 限 、 未 到 达 规 定 的 总 专 业 年 限 、 专 业 明 显 不 对 口 等 , 但 任 现 职 后 工 作 业 绩 贡 献 突 出 , 可 单 破 、 双 破 、 多 破 。 破 格 晋 升 职 称 , 不 受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 破 格 申 报 晋 升 职 称 的 , 须 在 低 一 级 岗 位 聘 用 满 2年 (各 类 企 业 、 非 公 组 织 、 自 由 职 业 者 除 外 ) 。
破 格 申 报 人 员 须 符 合 本 条 件 标 准 第 十 九 条 正 常 晋 升 业 绩 责 献 项 数 , 之 后 每 破1 项 再 增 加 第 十 九 条 业 绩 条 件 标 准 第 (一 ) 款 1 项 或 第 (二 ) 款2 项 ( 其 中1-5 项 至 少 占1 项 ) 。 论 文 、 著 作 、 束 誉 称 号 等 不 得 累 计 计 算 。


第 四 章 高 级 会 计 师 能 力 、 业 绩 贡 献 条 件 标 准

 

第 一 节 能 力 条 件 标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专 业 能 力 。 熟 悉 与 会 计 工 作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 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国内外会计发展前沿 动态,具备探索创新会计前沿理论知识水平,在本专业领域能够 发挥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 二 十 二 条 技 术 能 力 。 必 须 参 加 全 国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会
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或 主持、参与完成会计专业相关领域重要项目,能够解决疑难问题
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二)科研能力较强。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沦研究成果, 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
等,或公开出版或发表会计专业相关的专著、论文。
(三 ) 参 与 完 成 省 部 级 以 上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或 技 术 规 范 的 编 写,或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咨询服务、会计实践等专业工作中
做出较大贡献。
(四)本行业领域的学术、技术骨干,或培养、指导的中青
年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 二 十 三 条 基 础 学 习 能 力 与 实 践 经 历 。

(一)具备博士学位,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
工 作 满2 年 ;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任会 一 1 2一

 

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年 ;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会计师后,从事与
会 计 师 职 责 相 关 工 作 满5 年 ;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会计师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
相 关 工 作 满10 年 。
第 二 十 四 条 胜 任 工 作 能 力 。 任 现 职 以 来 , 年 度 考 核 必 须 在 合格以上。其中,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 连 续3个 年 度 考 核 必 须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 任 现 职 期 间 , 有 如 下 情 形
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和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 ) 上 次 评 委 会 评 审 未 通 过 , 申 报 当 年 之 前 又 未 取 得 新 业
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 二 十 五 条 知 识 更 新 能 力 。 任 现 职 以 来 , 完 成 《 甘 肃 省 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甘财会(【2019 】21号)规定的学
习任务。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术 水 平 能 力 。 论 文 不 做 限 制 性 要 求 。 可 用 能 够体现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会计专业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 论文,包括∶高质量工作总结、课题、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会
计业务操作规程或被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等。
第 二 十 七 条 帮 扶 基 层 经 历 。 除 艰 苦 条 件 单 位 和 各 类 企 业

一 1 3一

 

外,其它省、市属单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具以下基 层 单 位 或 企 业 对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累 计1 年 以 上 的 服 务 或 工 作 经 历。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 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外 交 往 能 力 。 能 比 较 熟 练 运 用 一 门 外 语 与 国 外同行进行工作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 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
和 评 价 方 式 。
第 二 十 九 条 信 息 化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 能 比 较 熟 练 运 用 计 算 机 技术开展本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技术水平时, 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 二 节 正 常 晋 升 业 绩 贡 献 条 件 标 准

第 三 十 条 达 到 下 列 (一 ) 或 (二 ) 款 条 件 标 准 之 一 ∶ (一 ) 达
到下列条件标准1项 ∶
1. 全 国 性 。 获 全 国 性 表 彰1 次 , 参 考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业 绩; 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三等奖(前 3名),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励三等奖(第 4名 以 后 定 额 内 人 员 ) 1 项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1 项 ;或 完 成 (前6 名 ) 通 过 国 家 部 委 下 达 的 全 国 性 会 计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项 目 1项 , 通 过 课 题 验 收 和
成 果 登 记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1 项 业 绩;或 完 成 (前7 名 ) 国 家

 

部 委 发 布 实 施 的 标 准1项 , 参 考 其 他 业 绩;或 考 取 全 国 注 册 会 计
师职业资格,参考其他业绩。
2. 省 级 。 获 省 级 表 彰1 次 , 参 考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业 绩;或 获 省 级 科 技 奖 励 一 、 二 等 奖 (定 额 内 人 员 )1次 , 或 三 等 奖 (前 2名 ) 1次 , 或 完 成 (前 4名 ) 省 级 会 计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项 目1项 , 通 过 课 题 验 收 和 成 果 登 记 , 且 具 备 第 (二 ) 款 业 绩 2项 ;或 完 成
前 5 名 ) 省 级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颁 布 实 施 的 地 方 标 准1 项 , 且 具 备
第 (二 ) 款 业 绩1项 ;或 省 级 会 计 高 端 人 才 培 养 工 程 毕 业 学 员 ,
参考其他业绩。
3. 市 厅 级 。 获 市 厅 级 表 彰2 次 ;或 获 市 厅 级 表 彰1 次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业 绩1项 ;或 获 市 厅 级 科 技 一 、 二 等 奖 (前 2名 )1 次 , 参 考 其 他 业 绩;或 完 成 (前3名 ) 市 厅 级 会 计 领 域 科 学 研 究 课 题 项 目1项 , 通 过 课 题 验 收 和 成 果 登 记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业
绩 2项 。
4. 其它。获县(区、市)委县政府表彰1次 , 并 取 得 第 (二 ) 款 业 绩2 项 ;或 获 省 级 科 技 三 等 奖 (定 额 人 员 )1 次 , 并 获 市 厅 级 科 技 一 、 二 等 奖 (前3名 )1次 , 或 获 市 厅 级 科 技 三 等 奖 (前 2 名 )1次 并 获 县 (区 、 市 ) 科 技 一 等 奖 (前 2名 )1次 , 并 取 得 第
(二)款业绩2项 。
(二)达到下列条件标准3项 ∶
1. 作 为 主 持 人 (前2名 , 下 同 ) , 负 责 完 成 县 级 以 上 单 位 或
一 1 5一

 

大 中 理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全 面 梳 理 业 流 程 , 分 析 风 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内部控制
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2. 作为主持人完成省直厅局或市州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 目 的 经 济 可 行 性 论 证 项 目 2个 以 上 , 或 大 中 理 企 业 改 制 、 上 市 、 重 组 、 清 算 等 项 目 2个 以 上;或 主 持 完 成 厅 (局 ) 级 及 以 上 机 关 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年度审计、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 询 等 项 目 3个以上,被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在会计系统推广
应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为据)。
3. 本人执笔起草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或会计业务操作规程 等 2项以上,被县级以上单位或大中那企业采纳执行或推广应用,
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 作 为 课 题 负 责 人 (前 2名),完成市厅级以上财会研究课 题 、 咨 政 报 告1项 以 上 , 并 经 市 厅 级 鉴 定 验 收 , 以 市 厅 级 业 务 主
管部门批复文件为据,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 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 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领导书面肯定性批
示 的;或被市(州)委市(州)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
6.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连续获得3次 优 秀 等 次 。

7. 培 养 指 导 至 少2名 本 学 科 专 业 人 才 (以 单 位 安 排 培 养 计 划
— 1 6一

 

为 据 ) , 至 少1名 获 县 级 以 上 表 彰 奖 励1次 。
8. 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了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 专 著 、 译 著 、 列 入 省 计 划 教 材1部 ;合 作 完 成 的 , 本 人 撰 写 部 分 不
少 于8 万字(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 在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发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1 篇
或在省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2篇 。
10. 受 聘 为 省 级 学 术 期 刊 编 委3 年 以 上;或 担 任 全 省 本 专 业
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 5年 以 上 。
11. 受 聘 担 任 省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智 库 专 家 或 省 政 府 参 事 室 特 约 研究员。

第 三 节 破 格 晋 升 业 绩 贡 献 条 件 标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破 格 内 容 。 主 要 是 指 ∶ 不 具 备 规 定 学 历 , 未 到 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等, 但任现职后工作业绩贡献突出,可单破、双破、多破。破格晋升 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晋升职称的,须在低一 级岗位聘用满 2年(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除外)。
破 格 申 报 人 员 须 符 合 本 条 件 标 准 第 三 十 条 正 常 晋 升 业 绩 贡 献 项 数 , 之 后 每 破1项 再 增 加 第 三 十 条 业 绩 条 件 标 准 第 (一 ) 款 1项 或 第 (二 ) 款 2项 (其 中1-5 项 至 少 占1项 ) 。 论 文 、 著 作 、
誉 称 号 等 不 得 累 计 计 算 。
一 1 7—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申 报 人 员 要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 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申报人员的业绩均计 算 到 申 报 当 年9 月 30 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 式的材料补报。人才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
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标 准 中 的" 国 家 级" 指 以 党 中 央 、 国 务 院 单 独 或 联 合 进 行 的 表 彰 、 科 技 奖 励;" 全 国 性"指 国 家 部 委 面 向 全 国 该 行 业 领 域 进 行 的 表 彰 、 科 技 奖 励;" 省 级"指 省 委 、 省 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条件标准将" 市 州 级" 和 “ 厅 级 ” 简 称" 市 厅 级" 。 " 市 州 级"指 市 州 委 、 市 州 政 府 单 独 或 联 合 进 行 的 表 彰 、 科 技 奖 励 ,"厅 级""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 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 三 十 四 条 为 增 强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成 就 感 、 获 得 感 , 适 当 区 别 省 级 和 部 级 , 获 省 级 奖 励 按" 全 省 知 名" 对 待 , 获 部 委 以 上 奖 励 按" 全 国 知 名" 对 待 。 对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面 向 全 国 该 行 业 领 域 开 展的表彰奖励、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
对 待 , 即 按" 全 国 性"对 待 。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标 准 条 件 有 关 术 语 或 概 念 的 解 释 ∶

一 ) 本 评 价 条 件 标 准 中 的" 参 考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业 绩"主 要 — 1 8—

 

看是否有其它比较突出奖励、课题项目、创新成果、智库研究成 果 、 专 利 、 标 准 等 业 绩 做 支 撑;" 参 考 其 他 业 绩" 主 要 看 是 否 有 其
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 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句括∶基 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 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
力方向等内容。
三 ) 帮 扶 基 层 经 历 的 确 认 以 现 用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意 见 为 准 。
四 ) 省 级 重 点 人 才 项 目 、 陇 原 青 年 创 新 创 业 人 才 项 目 按 省 级 项 目 认 定;市 级 重 点 人 才 项 目 按 市 厅 级 项 目 认 定 。
省 拔 尖 领 军 人 才 、 省 领 军 人 才 按 省 级 表 彰 认 定;市 领 军 人 才
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五)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明显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 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 20%以 上 。
六)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 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七)生态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在进行经济 和其它活动创造经济价值时,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八)大型、中型、小型工程的分类,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 一 1 9一

 

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
(九 ) 智 库 研 究 成 果 被"采 纳"指 被 相 关 单 位 正 式 发 文 、 公
布 实 施 。
(十)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 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 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 〕24 号 ) 执 行 。 各 类 竞 赛 、 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
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十 一 ) 评 价 条 件 标 准 中 出 现 的"以 上" “ 以 下 ”" 以 后"均
包 含 本 级 别 。
第 三 十 六 条 获 得 市 厅 级 以 上 科 技 奖 励 (含 项 目 、 标 准 等 ) , 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一项晋升条件标准。其它条件标准计算
够一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教材)既通过鉴定又获奖,或同时 获几个级别的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1次 , 不 重 复 计 算 。
同一论文获奖、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同年度同一先
进称号按最高级别认定。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 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 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各类鉴定验收、
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 2 0—

 

涉 及"规 章 制 度 、 管 理 办 法 、 操 作 规 程" 等 业 绩 条 件 的 须 提
供领导签发的文件原件或被采纳单位的证明。
第 三 十 七 条 国 家 级 论 文 已 由 权 威 期 刊 调 整 为 国 内 核 心 期 刊,以论文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过去已经在我 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核心期刊对待。核心 期刊和省级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期
刊、论文集等。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通 讯 作 者 发 表 在1 区 和2 区 (根 据 中 科 院 JCR 期刊分区(大类))的 SCI 论文的,或发表在 SSCI 、A&HCI、《 中 国社会科学》、《求是》等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论文 的,对论文篇数不作要求。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以 北 京 大 学" 中 文 核 心 期 刊 要 目 总 览"、 中 国 科 学 引 文 数 据 库 (CSSD)和 南 京 大 学" 中 文 社 会 科 学 引 文 索 引 CSSCI ) 来源期刊”为准,不包含增刊。论文是否属核心期刊,以
论文发表当年的期刊是否收录于以上核心期刊的当年要目为准。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
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下 列 情 况 可 代 替1篇 核 心 期 刊 论 文 ∶ 独 立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 公 开 出 版 的 本 专 业 专 著 、 译 著1部 ;或 独 立 (作 为 第 一 完 成 人 ) 撰写获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本
专业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议献策报告、调研报告、
一 2 1—

 

政 策 建 议 等 )1项 ;或 获 得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定 额 人 员 )1次 ;或 主 持 完 成 本 专 业 重 大 原 创 性 研 究 成 果 填 补 国 内 空
白的项目 1项 。
下 列 情 况 可 代 替1 篇 省 级 期 刊 论 文 ∶ 获 省 部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三 等 奖 (定 额 人 员 )1 次 ;或 获 发 明 专 利 (前 2名 ) 授 权1 次 ;或 主持完成本专业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项目 1项 。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标 准 未 涉 及 的 相 关 事 项 按 国 家 和
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评 价 条 件 标 准 由 甘 肃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评价条件标准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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