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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综〔2019〕1281号)要求,全面推广应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医疗卫生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组织督促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医院HIS系统改造和业务流程调整,按接口规范要求做好与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对接,按规定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为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快速有序完成对接工作,按照“HIS系统改造→自治区平台对接→联调测试→上线验收→观察保障→财政部平台对接”的步骤,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身份认证系统承建单位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系统对接、联调测试、上线运行、运维保障等工作。未使用HIS系统的小型医疗卫生机构直接登录医疗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医疗卫生机构要建设好电子票据交付渠道,通过“电子票夹(小程序)”和自助打印设备,提供在线取票和线下打印多种交付方式,做好宣传和取票引导服务,方便交款人获取和使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二)医疗保障部门确保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顺利实施。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建设医保电子票据管理平台,按照接口规范实现医保系统与医保电子票据管理平台对接,并将入账报销等信息自动反馈财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开出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各医疗保障部门要确保相关医疗费用能够按规定进行报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医疗卫生机构或个人凭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进行合法费用报销的请求。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和推进网上报销模式,提升服务水平,让群众少跑腿。

(三)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区块链应用。

我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引入区块链技术,搭建了财政电子票据区块链平台,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规范基础上,将区块链链式存储技术应用于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业务,建立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职工工伤、医疗卫生机构、商业保险、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等部门和机构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信息共享和运用机制,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从生成、传送、存储到报销入账的操作有痕、过程可溯,结果可查。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有效解决票据造假、重复报销、医疗骗保等问题。财政部门负责区块链的联盟管理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数据上链,医疗保障、职工工伤、商业保险、职工互助保障协会等部门和机构等作为报销单位需要根据业务场景和财政相应规范,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查验报销和入账反馈等工作。实现跨单位、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共享,实现网上业务办理到报销、入账等全服务的链上信息共享互识,让群众报销更加方便、快捷。

(四)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和归档。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医疗电子票据入账工作,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接收及归档。

(五)加强宣传工作。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宣传展板等宣传渠道,在开具第一张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系统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时机加大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使用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大众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认知度。切实提高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流转运用效率,实现便民利民服务目标。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针对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操作使用特点,做好面向就诊人员的宣传工作,通过门诊大厅的LED屏幕、宣传单、窗口贴等方式在医院醒目位置进行广泛宣传,告知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前对门诊导诊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业务相关知识培训,为就诊人员提供引导和帮助。

二、工作计划

(一)实施计划安排

1.2021年6月,自治区财政厅完成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实施工作。

2.2021年7月底前,盟(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将盟(市)本级及所辖旗(县、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实施工作计划,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3.2021年12月底前,自治区本级、盟(市)本级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开具。

4.2022年6月底前,旗(县、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现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开具。

(二)医疗收费票据换版。

1.依据《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要求,按照逐步替代原则,2022年起不再印制原版纸质医疗收费票据,2022年7月1日起全区废止原版纸质医疗收费票据,不再允许开具原版纸质票据。

2.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科学规划原版纸质医疗收费票据使用量与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实施进度,做好纸质票据与电子票据有效衔接。

(三)纸质票据核销。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及新修订《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在2022年5月底前完成票据存根、未使用票据、作废票据的登记造册工作,并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核准、销毁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组织实施。

1.各地财政部门要尽早完成本地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实施工作,为开展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实施打好坚实基础,协调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按时完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实施工作。

2.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负责督促、统筹协调和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进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上线应用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革工作。

3.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兼顾全国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做好医保系统改造与对接,确保患者能够通过医疗收费电子票据进行医保报销。

4.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实施工作,落实经费保障,督促HIS系统软件供应商做好相关的技术配合,及时完成系统对接工作,保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按时上线运行。

5.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财综[2017]32号)、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印发《关于财政非税电子票据业务中密码设备应用有关事宜的通知》(财信[2019]25号)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做好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通信完整性、通信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建设符合三级等保要求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确保系统安全。

(二)建立工作联席机制。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席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困难,确保改革按时完成。

(三)建立月报制度。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期间,全区财政部门建立月报制度。盟(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所辖旗(县、区)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进展情况,按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每季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总体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对月报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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