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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在政府采购领域应用信用担保手段,实现用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自治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的相关要求,结合财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中明确提出的“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文件精神,以“全程在线、手续简化、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减负提质、降本增效”为目标,建设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推动电子保函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府采购服务管理水平。
二、建设内容
(一)系统定位
密切贴合政府采购业务场景,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
台中建设电子保函子系统,以兼容各类主流保函产品为基本要求,嵌入CA可信电子签名为保障手段,全面支撑政府采购各业务环节“用函”需求,并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在满足供应商在线办理业务的同时,确保数据不被泄露,不可篡改。
(二)系统功能
电子保函系统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1.实现供应商在线提交开函申请、签署委托担保协议、缴纳担保服务费、查询开函进度、下载保函等线上业务办理功能;
2.实现担保机构在线接收开函申请、获取委托担保协议、查询担保服务费、开立电子保函、核验电子保函文件签名、电子保函注销、赔付等线上业务办理功能;
3.实现采购人在线发起索赔申请、查询理赔进度等功能。
(三)职责分工
1.财政监管部门
(1)自治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保函配套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建设覆盖全区的电子保函系统;
(2)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牵头为各方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便利,但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动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应用,推荐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代替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
(2)对于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对于保证金的缴纳,除现金形式外,不应排除电子保函等非现金方式;
(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4)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的担保机构。
3.供应商
(1)供应商有权自主选择电子保函系统中公开征集的任意一家担保机构开具电子保函;
(2)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开具电子保函所需的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3)供应商采用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针对具体项目做到“一项目一保函”;
(4)已开具的电子保函,供应商不可单方面提出退保、注销等要求。
4.担保机构
(1)担保机构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电子保函系统及时告知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
(2)担保机构应具备在线受理开立电子保函申请、在线签发电子保函、在线接受索赔申请及更新理赔状态的能力;
(3)担保机构应严格遵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信息、
主体信息等)保密约定,如因信息泄露产生严重后果的,除取消其参与资格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4)担保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对于采购人发起的索赔申请,做到“见索即付”。未按服务承诺和法律要求履行赔付的,除取消其参与资格外,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2021年9月10日前,出台全区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保函配套制度和相关技术标准;
(二)2021年9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意向担保机构征集;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意向担保机构的接口对接联调测试工作;
(四)2021年11月,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电子保函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五、工作要求
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是构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担保机构要高度重视,共同努力,全力配合,把实现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应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是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积极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担保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能,全力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管理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采购人要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做好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相关工作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实施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宣传等相关工作。
(三)统筹推进工作。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涉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及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多方兼顾,统筹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解决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照工作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政府采购电子保函系统在全面应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联系。
联 系 人:苏 威
联系电话:4192426
电子邮箱:2198550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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