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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政府采购方式的一些想法

文 / 詹际盛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五种,尽管对各采购方式作出了运用的条件和范围,但相应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使采购工作的实际操作中缺少了刚性依据。现在我们只是按照《政府采购法》为数不多的几条法律精神和原则执行。精神、原则虽然坚持了,但具体操作时仍左右为难,较难界定与把握。采购方式的审批是采购程序的重中之重,如何正确用好采购方式,至关重要。用好、用优、慎用采购方式,会促使采购的良性发展、达到采购的预期目的;如果未能优取、慎用采购方式,小则造成采购的失败和采购的不公正、不公平,大则影响采购的质量和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五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均不相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和监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结合实际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的一些尝试和体会,笔者就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如何有效地对采购方式的选用进行约束,谈一些想法。

一、公开招标“两核实”
所谓“两核实”,一是核实公开招标项目的整体性,二是核实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
核实公开招标项目的整体性,主要看其是否存在着肢解采购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由于公开招标项目一般而言金额较大,相关的小项目又繁杂,有些采购人为了逃避政府采购的监督与管理,或出于其他目的,可能会采取“化整为零”等办法分解采购项目,如有的采购人将一个大项目人为分解成若干个小项目进行采购,或将主体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其他辅助项目“隐匿”起来自行采购等等,都是有意规避公开招标的不法行径。因此,在实施公开招标采购之前,必须对项目的整体性进行核查,以防规避公开招标行为蒙混过关。
核实公开招标信息的发布范围,主要看其公开招标行为是否“融入”了大范围的政府采购市场。有些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发布招标采购信息时,往往仅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而没有按规定将采购信息在大范围内进行公开发布,由于信息发布渠道和范围过窄,实质上限制了供应商的充分、自由竞争,可能存在变相对外封锁采购信息以排斥外地供应商的行为,或是一种地方保护甚至就是一种暗箱操作行为。因此,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时,信息的发布必须注意其“公开”的程度,必须面向政府采购“大市场”,而非“区域”性的内部公开。

二、邀请招标“三提防”
邀请招标是招标的一种方式,公开招标虽然是最能体现充分竞争和“三公原则”的采购方式,但是,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存在着程序环节多,采购周期长,费用较高等缺陷。邀请招标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上述缺陷,而且又能相对充分发挥招标优势,特别是在投标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下作用尤其明显。因此,邀请招标也是一种普遍的政府采购适用方式。采购人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时,要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具体操作中要注意“三个提防”。
一是要防范邀请招标的工作人员暗中“帮忙”。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的办法,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中标。
二是要防范邀请相互比较熟悉的供应商。相互之间有往来、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通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暗地里却大搞“轮流做庄”,或私下“分享”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
三是要防范地方保守主义。有些地方的采购当事人为了维护本地区经济发展,保护当地供应商利益,要求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时优先选择本地供应商,如在采购活动中有意缩小招标范围,不向外地资质高、竞争力强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通知等,有意排斥外界供应商的介入。

三、竞争性谈判“四注意”
一是不能搞“迁就式”谈判。不能因为招标后没有足够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而搞“迁就式”谈判,必须制止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妥协谈判”现象。
二是认真对待采购所需时间与用户急需的矛盾。《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有这样两条规定:“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急需的”。有些采购人利用“复杂特殊”和“紧急需要”的借口,把本应招标采购的项目要求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降低供应商竞争程度,增加意向供应商中标几率。因此,当采购人把采购项目报过来时,十万火急地表示自己这个项目比较急,或者比较特殊,必须在特定时间之前完成,不然会影响工作的正常进展,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分辨究竟是真的急用,还是采购人逃避公开招标的借口,避免某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其实,采购人说需求非常急,并非真的很急;如果真的急需,为什么非要等到最后关口才来采购?另外,何谓特殊性,特殊的标准如何界定?这都是在现实中有争议的问题。
三是严格遵守适用条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注意对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要注意谈判小组提出的谈判条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做到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四是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谈判应保证适当的竞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即符合采购人提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需求,满足谈判条件等。

四、询价采购“五规范”
一是对确定询价采购方式的理由必须要陈述清楚,以增强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实施询价采购必须是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事前应仔细确认,审核采购人提出的询价采购要求是否充分、合理,有必要的还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磋商,增加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前瞻性,以防有人把应实施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通过询价采购完成。
二是对询价对象的确定必须要“随机”产生。在挑选拟询价的供应商时,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必须严格做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对人情介绍商、关系商等毫不留情地回绝,对无资质供应商甚至于不法供应商等必须毫不客气地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也可以采用网上询价的方式,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平性,但谨防有人变相地暗中帮助某个供应商,具体的操作应在多方监督下进行。
三是对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情况必须记录在案,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开性。随着政府采购电子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目前,许多地方的政府采购询价业务基本上是通过政府采购网络平台进行的,供应商通过网上简易操作便可完成报价。询价的网上实现,对政府采购电子平台的维护、构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能完整保存供应商参与报价的所有数据记录和原始资料。如果没有详细记录,一旦出现质疑和投诉,可能会导致查无实据等被动局面的出现,被人钻了“空子”。
四是对中标供应商的确定过程要公示在案。询价小组对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及其服务承诺措施等,应进行综合性的评审,至少要具体地说明中标供应商的优势何在,使询价采购工作能有一个横向比较及评估的尺度,而不是凭某个人的意愿或指使成交,以增强采购工作的公正性。
五是对询价采购工作的内部牵制制度要完善。所有参与询价、评审、公证、监督等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在询价采购记录上签字认可,以明确采购操作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内部监督和牵制力度。这样做也能有效遏制各种私自违规采购或其他暗箱操作行为的滋生。

五、单一来源秉持“六原则”
一是要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条件。
二是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三是要符合所购买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四是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是“唯一”系基于技术、工艺或者专利权保护、首次制造等原因,货物和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制造或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
六是明确添购是指在原有采购项目上增加,而不是新添置一种商品。否则属于购买另一种商品,不能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总之,科学合理地运用采购方式,对采购效率与效益的实现将有很大的作用,对政府采购相关各方也会起到不可估量的影响。采购方式的选取、慎用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合法、合规。几种采购方式的依法、合理运用,都有一定的条件和底限,如果有关部门在审批、运用、操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其后果不堪设想。
(作者单位:淳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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