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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
财办会〔2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研究起草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四处 冯翠平
联系电话:010-68553014(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附件:1.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
- 《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产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
质量,我们研究起草了《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
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起草背景
2018 年 4 月,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各
类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进行了统一规范。根
据我部 2020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
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 号),适用资管
新规的资管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可以
推迟至 2022 年 1 月 1 日。在此背景下,研究制定《规定》
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落实资管新规,助力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和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资管新规是贯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宗旨、有序化解和处置“影子银行”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平
稳运行的重要举措。资管新规要求打破刚兑、对资管产品实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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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还要
求金融机构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制定《规
定》有利于细化和落实资管新规的前述要求,有效指导资管
产品的会计处理和净值生成,助力资管产品的净值化转型,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二是有利于解决资管产品面临的具体计问题,指导新金
融工具等准则实施。在净值化管理模式下,净值作为生成产
品份额申赎对价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经济利益的公平
分配,而且很多开放式产品每日开放申赎并披露净值,对会
计核算的精度和频率要求高。同时,由于资管产品的存续期
普遍较短,流动性管理要求高并存在侧袋等特殊机制,经营
活动以投资为主且可能存在嵌套等复杂安排,管理人业绩报
酬的形式及条款多样等,因此,需要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应用、
主袋与侧袋的关系等予以明确,对持有投资的分类、确认、
计量和管理人报酬的会计处理等作出更细化的规定,在会计
科目设置、报表格式等方面需结合行业特点予以特殊考虑。
三是有利于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实务,提升资管产
品的会计信息质量。我国资管产品规模大、种类多、社会影
响面广,发行和监管主体不一。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可分
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和混合类产品;其发行主体包括银行及理财子公司、信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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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证券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公司
及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各类金
融机构。制定《规定》有利于统一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核算
和净值生成,增强资管产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促进行业公
平竞争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规定》的起草主要经历了以下过程:
(一)前期调研阶段。自 2021 年 2 月开始,我们与银
行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管产品发行主体、会计
师事务所以及监管部门等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开展讨论
交流,梳理资管产品面临的具体会计问题,并先后赴多家公
司开展实地调研。
(二)起草内部讨论稿。自 2021 年 3 月开始,根据前
期座谈和实地调研收集到的情况和信息,我们对资管产品相
关会计技术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形成《资产管理产品
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内部讨论稿)》。
(三)起草征求意见稿。2021 年 6 月,我们组织银行、
基金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召开会议,就《资产管理产品相
关会计处理规定(内部讨论稿)》开展专题讨论,并赴上海
听取信托机构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在进一步修改完
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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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要求。《规定》第一部分主要对资管产品会
计主体、编制基础、会计分期、记账本位币、会计科目设置
及财务报表构成等总体要求予以明确。
(二)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至五部分主要结合资管产品业务活动的特点,针对实务
中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投资等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
作出细化规定,包括持有投资应当适用的准则、金融资产的
分类、减值及公允价值计量、管理人报酬以及产品份额申赎、
涉税事项等。
(三)列示和披露。《规定》第六部分主要考虑资管产
品自身特点、投资者财务报表信息需求以及相关监管要求
等,对其财务报表列示作出规范,并对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信
息作出细化规定。
(四)生效日期及附录。《规定》第七部分明确施行日
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与我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
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相衔接。附录部分主要对资管
产品会计科目设置、主要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作出了规范,
其中,附录 1 为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 2 为资产负
债表、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净值)变动表的参考格式。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一)您认为《规定》中有关投资会计处理的规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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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二)您认为《规定》中有关管理人报酬会计处理的规
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三)您认为《规定》中有关列示和披露的规定是否恰
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四)您认为《规定》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
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五)您认为《规定》中的会计报表格式是否恰当?如
果不恰当,您有何意见和建议?
(六)您对《规定》还有哪些其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