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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存货财务核算

 (2) 存货。存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 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 装具、动植物等。存货主要通过“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加工物品”三个科目进行 核算。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 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 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 关的间接费用。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 (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到目 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 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 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 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 期费用。
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盘盈 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 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釆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 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 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釆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发出的存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 成本。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 捐赠、无偿调岀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釆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 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 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 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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