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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为基金管理公司,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发行了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我公司及关联方均未投资该资产管理产品。我公司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投资者的委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我公司可以收取管理费以及业务报酬等费用,上述费用占资产管理产品对外投资收入的30%,无论投资者是否发生亏损,我公司都可以获得固定的管理费用,我公司不对投资者发生的亏损承担任何补偿和刚兑责任。我公司若被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被解散的,则投资者可以选择其他公司作为管理人。我公司必须严格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政策进行自主的投资管理,若我公司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则投资者可以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可以与投资者协商一致修订《资产管理合同》。请问,我公司财务报表需要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并表吗?为什么?
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会计报表》第七条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 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 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 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 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 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从 您的表述来说,贵公司对于基金仅 拥有管理的职责,并不具备控制的 权力,因此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建 议不将其管理的不具备投资关系的 资产管理产品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