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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永州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四君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永州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今年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开展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检查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趋好

2018年5月份,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布置,按照“市级引领、分级负责、试点示范、稳步推进”的工作基调,永州市积极响应,选择永州市国土局、冷水滩公路局等几家单位作为先行实施单位,要求从2018年12月30日完成新政府会计制度的建账、核算、报表等工作。2019年,全市2486家行政事业单位均采用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今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双功能、双基础、双报表的要求,完成了从会计信息系统更新、新旧会计衔接、一系列的账务处理及财务会计和决算会计报表编报,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会计核算工作。总的讲,准则制度实施良好,整体运行平稳。(一)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永州市及时出台了《永州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方案》,明确了实施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实施步骤、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工作的开展。(二)强化培训工作。市本级和各县区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形式、多批次及下单位点对点培训指导等活动,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据统计,共培训112期,11649人次,下单位进行点对点指导124批次。其中市本级培训4次,856人次。如:2020年12月14日,举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培训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业务骨干200余人参加培训;2021年9月22日-24日,在市委党校举办了市直单位财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市直预算拨款单位共计220余名财务人员参加培训。

(三)深入调研指导。市财政局每月深入会计试点单位调研一次,每年都深入县区调研政府准则制度体系的实施工作,对实施工作、制度、操作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实地探讨、分类指导。

二、问题依然存在

经检查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基本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但少数单位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或多或少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个别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安排会计人员,如:①某某基金会安排的会计人员没有经过专门训练,业务不熟练,账务处理依样画瓢,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②某某档案馆会计人员凭证装订无骑缝章,财务主管、会计人员、凭证装订人等无签章;凭证中的摘要不清,部分摘要内容与实际不符;未按月汇总装订会计凭证等。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个别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三)会计处理方法不准确。检查发现,个别单位未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①某某服务中心将项目专项资金会计分录为,借记“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②某某养护中心将拨付的不停车超限检测费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应收款”。

(四)会计基础工作欠规范。如:①某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会计凭证封面无签字(章),记账凭证上制单人、复核人、记账人均为同1人;②某服务办公室会计凭证封面签字(章)不全,记账凭证上签字(章)不全。记账凭证上制单人、审核人、记账人均为同1人。记账凭证制单人为“杨某”, 杨某已于2018年10月退休。实际制单人为“周某某”。

(五)固定资产未按会计核算要求计提折旧。个别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的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某技术学院2020年末固定资产原值792,854,250.07元,一直以来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2020年末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为零。

(六)往来账款清理不及时。个别单位未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单位往来账款。如:①某某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账面反映“其他应收款-李某-借款”45000元,借款时间为1994年,截止2020年末仍有42164.8元,长期挂账未清理;②某某中等专业学校12月账面反映应收账款余额19.63万元,长期挂账未清理,经核实此款项为上世纪80年代发生;③某某技术学院2020年底应收账款25,947,488.98元、预付账款3,940,101.93元、其他应收款68,909,743.07元,往来资金金额较大。

三、成因比较复杂

经分析此次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为:

(一)会计从业工作者业务不精、政策不熟。2017年11月5日,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后,降低了从事会计行业工作者的门槛,对需从事会计工作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的会计继续教育也随之取消。财务人员只注重于业务工作,不主动自学专业知识,不重视财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导致财务人员素质水平不高,不熟悉财会业务和相关财经政策。

(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制度不细。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对单位内控制度遵循原则、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等做了明确规定和详细要求。检查发现,大部分单位未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和精细化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三)主管部门对所属各单位内审监督不够。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九十条规定:“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检查发现,大部分主管部门都未对所属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并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四、政策亟需完善

根据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结合平常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存在的困难和疑惑,现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出台财会人员培训和从事财务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一是要求各市(州)每年需分层、分期、分批组织财务人员培训;二是严格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督促财务人员加强继续教育学习;三是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安排熟悉财经法律法规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对不能胜任财务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2.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出台内控制度相关指导意见。组织专业人员对财务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梳理,指导各市(州)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制度。

3.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梳理归纳财政监督检查职能。2018年2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面启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家各部委监察职能进行了全面整合,将原本由财政部门承担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划入审计署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精准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存在顾虑,单位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疑虑,因此,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梳理归纳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指导下级财政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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