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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7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内容

(一)自治区本级部门编制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本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和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编制本部门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区直各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按照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样式编制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乡镇本级政府及其预算单位继续作为县级财政预算单位编制2021年度部门财务报告,其数据合并编入所属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编制要求

(一)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区直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十四五”期间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2021年全区财政决算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扎实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

1.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对所属单位、同级政府部门的工作指导,压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做好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与部门决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之间数据衔接。统筹疫情防控和报告编报工作,把疫情防控要求贯彻报告编报工作始终。

2.强化基础工作。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细化核算内容、及时组织对账。扎实做好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着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全面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防控财务风险。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为固定资产。

3.注重分析利用。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探索形成新的分析角度和模式。推动数据共享,做好数据应用,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通过财务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发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逆向反馈和促进管理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4.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立“传帮带”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的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1.查实编制主体。认真梳理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财办库〔2021〕182号)规定,准确把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合并级次,做到不重不漏。

2.做实对账抵销。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正确运用抵销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销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销;10万元(含)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销阈值限制。

3.压实编审责任。区直部门单位应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及相关规定,加强审核把关,细化审核内容,杜绝基础性错误,真实、完整、准确反映部门单位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辖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对审核、审计发现的问题要边审边改、立查立改,切实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三、报送要求

(一)目前我区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正在建设完善中,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比照去年做法继续使用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填报数据,具体格式要求已在系统中完成初始化,后续如报送途径发生变化再另行通知。

(二)区直各部门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2021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应当以正式文件的附件形式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部门单位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光盘等介质进行离线报送,并准确标注报送介质的密级。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联系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联系人:陈萍,联系电话:0771—530218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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