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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级会计师考试评审准备必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2年3月29日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30日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20年3月24日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28日发布)

三、继续教育对象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019年4月份以来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否则。不能记载继续教育学分、档案。

已经在内蒙古自治区以外其他省、市、自治区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并进入相应省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会计人员,请参加相应省份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得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否则内蒙古自治区不能将培训学分记载到外省的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该等责任由学员自行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s://cxda.nmgacc.cn/acms/

有关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首页《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会计人员范围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1)出纳;(2)稽核;(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7)会计监督;(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9)其他会计工作。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必须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记载。

自治区财政厅在每年度公布当年度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度一般结束日期为12月31日。

会计人员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规定: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五、继续教育实施机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所有会计人员每年度都必须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必须参加所属地区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确认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属地区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首页中明确显示。

(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除完成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外,还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要求完成公需科目的继续教育,取得《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是评审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的必备条件之一。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信息请访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自治区直属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网上培训信息建议访问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网(盟市人员自行确认本盟市是否支持在此培训):http://nmg.chinahrt.com/

本指南没有特别说明时均指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特别链接:

关于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学习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12号)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人员每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

(一)学分累积

会计人员通过各种继续教育方式取得的学分,在“学分银行”中按年度进行记载、累积。累积情况可以在系统【继续教育学分银行查询】中查询、确认。

(二)继续教育档案记载

会计人员“学分银行”累积的学分达到年度要求的学分(目前60学分),系统自动(或在学分查询页面手动记载)记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会计人员可以在系统【继续教育档案查询】中查询、确认。

(三)确认完成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档案查询】中记载了会计人员年度继续教育完成信息后,才算完成了此年度的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公开查询

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档案信息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众查询】中对用人单位、社会相关部门提供公开查询。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至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目前不体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学分银行、档案中。

七、继续教育方式

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各种方式完成的继续教育均以学分的方式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

(一)现场培训

现场培训由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确定的现场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会计人员较多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成为本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现场培训机构培训前必须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管理模块中进行备案。会计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现场培训班报名模块中报名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培训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考核。培训完毕后10日内,培训机构必须上传培训班教学资料、考核资料后提交会计管理机构记载学分。对考勤不达标、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予记载学分。

(二)网络培训

网络培训由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评审确定的网络培训机构实施。会计人员可以在内蒙古会计网点击首页【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图标选择培训网站登录学习。

会计人员按年度选购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年度课程,年度课程开通之日起90天年内有效,有效期内没有完成学习、考试的,需要重新选购课程。

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提供的年度课程中按课程选择学习,学习完毕后按课程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记载本门课程的学分。会计人员在网络培训机构累积完成的学分,由网络培训机构以系统接口方式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

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在当年度培训日期截止日的24时,停止会计人员选购当前年度课程。会计人员当前年度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网络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截止日后的90天内完成学分记载。对没有完成信息采集报名培训的会计人员,督促其完成信息采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分记载。

(三)视同完成

会计人员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列明的方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或通过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通过

参加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科目考试通过(合格)的当年,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记载时间大约为当年12月份。记载时没有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不能进行记载;考试报名时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不一致的不能记载。

2.大中专会计类专业在校会计人员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会计人员必须11月30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申报备案。备案通过的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其继续教育学分从备案通过年度开始的在校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度12月份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学分银行中直接记载。

备案申报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的条件:(1)必须是中专及以上在读学历;(2)所学专业必须属于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理财学)的在校学生;(3)必须上传《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所填写信息必须与验证报告一致。非在校学生、非会计类专业人员不得申报。

3.其他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情形

其他方式或其他情形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必须在视同完成情形发生的当年度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申请】中申请登记,由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学分银行中进行记载。属于跨年度申请的,管理机构不予审核登记。会计人员申请登记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和查询核实网址。

其他视同完成继续教育情形包括: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单科合格;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的会计相关考试;独立或合作完成会计类研究课题;独立或合作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独立或合作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财政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

视同完成方式学分计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规〔2021〕18号)》第十二条计量标准。

八、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证明

会计人员申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的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含公需科目、专业科目),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执行。

专业科目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直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使用单位可以扫描证明材料上面的二维码或在公众查询页面进行核实。公众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众查询】中查询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公需科目完成继续教育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卡》。

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事宜

(一)继续教育收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由培训机构收取,收费标准执行以前年度形成的行业自律价格,每人每年30元。

会计人员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后,如果需要发票报销,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培训机构提供开票信息,培训机构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出具正规发票。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补学

会计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的,通过内蒙古继续教育网补学完成。补学网址:www.nmgjxjy.com

(三)未完成继续教育会计人员的管理

会计人员连续三个年度或累计四个年度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的,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视作不符合从事会计工作的要求,《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将其档案信息转入异动人员数据库,不再对其信息进行管理。

由于未完成继续教育转入异动人员数据库的人员,如果还在从事会计工作,在补学完成继续教育后,可以向所在地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恢复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四)会计人员档案调转对继续教育的要求

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调转,需要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方可进行。调出地档案信息中没有记载完成继续教育年度的,需要在调入地补学完成。财政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请阅读:《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档案跨省调转指南》

链接: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开通会计人员信息跨省调转功能的公告

(五)会计人员年度考评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用人单位对在岗会计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的年度考评结果,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记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连续两年没有考评信息的在岗会计人员,第三年自动转为非在岗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十、继续教育问题咨询、联系会计管理机构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问题点击这里获得答案:【会计人员管理自助答疑】。或在“内蒙古会计”微信公众号【会计服务】【会计管理自助答疑】中查询。自助答疑无法解决的问题联系所属管理机构。

会计人员所属地区、所属管理机构,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首页显示。页面同时链接管理机构联系电话。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系电话,也可以查询《内蒙古会计网》【联系办事机构】栏目。或在“内蒙古会计”微信公众号【管理信息】【联系办事机构】中查询。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中的问题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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