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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企业科创板上市财务数据和合规审核要点

 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21年《人工智能基础层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20年中国人工智能核心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预计至2025年超过4,500亿元,2021年-2025年人工智能核心产品年复合增长率为24%。

 

2021年,人工智能行业更是迎来政策红利大年,3月发布的“十四五”规划纲要重点提及人工智能,人工智能企业或将迎来全面增长。人工智能产业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持续受到国家政策支持和投资者的青睐。从境内资本市场来看,有几家人工智能企业向科创板发起了冲刺,目前处于发行上市或提交注册状态,除此之外,还有若干家人工智能企业正在科创板筹备或申报的过程中。作为国家政策支持的行业之一,人工智能企业的科创板上市将会受到市场的持续关注。

 

人工智能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审核过程中的

监管关注点

 

人工智能行业正在迅速推进数字化经济建设。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人工智能和传统行业相结合,推动了各行各业的数字化升级,特别是计算机视觉技术、语音技术、语义分析技术及应用场景的开发,以及在机器人、安防、金融、医疗健康、汽车等行业垂直应用领域的落地。下文列示了人工智能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审核过程中需要关注的要点:

 


 

1

销售模式是人工智能企业科创板上市的第一大关注点。作为人工智能企业,其应用落地场景广泛,销售模式多样,销售产品也各有千秋。但是从审核的角度而言,销售收入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审核的重要关注点。

 

 

发行人销售的模式是直销模式还是经销模式,以及不同模式下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和依据;

 

经销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经销商的具体合作模式,货物流、资金流的流转情况,经销商在业务流程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或承担的具体职责,是否实际为代理商模式;

 

经销商模式下,报告期内产品的最终销售情况,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结合各年末的库存量及期后销售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渠道压货、突击进货的情况;

 

发行人与经销商签订合同时,经销商是否已与终端客户签订相关商业合同或履行招投标程序,如存在发行人向经销商销售时点早于上述时点的情况说明项目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期末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主要经销商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以及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成立或任职的公司,结合发行人销售额占主要经销商当期同类产品采购额的比重说明是否存在经销商专门或主要销售发行人产品的情况及原因;

 

是否存在直销客户和经销模式下终端客户重合或者不同经销商的终端客户重合的情况,如有,说明原因及商业合理性。

 

2

收入、成本以及毛利的分类,在不同年份或期间之间的变动等,也是上市审核的主要关注点。

 

 

报告期各期收入的分类,每一类对应的收入的确认原则和依据;

 

对于附安装调试服务的软硬件产品销售,签收报告、验收报告等作为收入确认依据的文件的合理性,安装调试义务是否单独构成履约义务;

 

对于不附安装调试服务的销售软硬件,无需提供安装调试服务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收入确认时点是否与合同约定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一致;

 

销售收入的季节性分布情况,是否存在第四季度集中确认的特征及原因,是否存在年末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第四季度,特别是12月份确认收入的前五大客户名称、销售内容及金额、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订单执行周期与同类产品的其他客户或者在其他月份执行的订单周期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合理性;

 

合同签订后即发货、签收并确认收入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涉及第三方硬件产品的业务收入、毛利率、对应的主要客户、硬件产品供应商、发行人在业务中发挥的具体作用,收入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软件、硬件、软硬件组合产品的主要成本构成及各期不同业务线毛利率的差异原因;

 

项目技术支持人员的主要职能,其薪酬是否全部作为成本核算,人工成本与项目技术支持人员数量、工时、人均薪酬的匹配性;

 

同类型产品向直销客户、经销客户销售的价格、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原因;

 

同类产品向前员工成立的客户或者关联方销售与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之间的对比情况,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3

应收账款的账期、账龄、回款情况、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都对发行人的利润表产生较大的影响,也是上市审核的聚焦点之一。

 

 

报告期内信用政策、结算政策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不同业务线、境内外销售、直销以及经销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变动原因;

 

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应收账款期后回款、第三方回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前五大应收账款客户的期后回款进度,是否存在年末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4

存货的分类、跌价准备计提情况、管理机制及在不同年份或期间之间的变动等,也是上市审核的常见问题。

 

 

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库龄结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发行人对试用商品的管理机制、盘点制度及执行情况、盘盈盘亏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相关内控缺陷及整改运行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试用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内容、数量、金额及变动原因,报告期各期末试用商品期后实现销售的情况,期后未实现销售的试用商品对应的客户、原因。

 

5

人工智能企业的人才是核心生产力,股权激励成为较常见的人才吸引及保留的方式,股权激励费用构成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上市审核的一大关注点。

 

 

外部顾问向发行人提供的资源、服务内容及实际效果,发行人向其进行股权激励的原因;是否与发行人客户及其实控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等相关利益安排;

 

结合与股东的交易,分析与股东间的股权交易是否存在股份支付。

 

6

人工智能企业由于在申请上市期间业务往往处在亏损状态,未来几年内的盈利模式、经营亏损的变动趋势也是上市审核的关注点。

 

 

结合具体产品在下游应用领域、主要客户的使用情况、发行人产品的具体呈现形式等,描述发行人盈利模式;

 

结合主要产品所处的市场竞争格局、市场占有率等情况,客观、准确、量化分析说明发行人的市场地位;

 

结合业务演变情况披露其报告期内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分析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某细分业务的重大依赖,报告期内的细分收入结构是否存在重大波动;

 

关注硬件产品、软硬件组合产品毛利率在报告期内持续大幅提高的原因,该变动趋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披露未来是否可实现盈利的前瞻性信息,披露发行人达到盈亏平衡状态时主要经营要素需要达到的水平及相关假设基础,提供“扭亏为盈的基础条件和经营环境”具体的内外部证据、业务数据测算过程、损益趋势变化分析,审慎论证是否具有客观性和可行性。

 

7

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逐步出台和实施,网络信息安全也将成为人工智能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发行人是否建立必要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制度和流程,使得发行人能够及时应对各项法规,并进行收集、解读和建立解决方案,以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各相关安全规范;

 

发行人是否定期对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合规现状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应对及整改;

 

发行人是否对其数据资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且在数据生命周期的各环节(包括数据的采集和创建、存储、处理、传输和销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目前,人工智能企业在政策支持和巨大的市场发展机遇下,正逐步迈入资本市场。希望人工智能企业在业务扎实发展的同时,结合上述监管机构审核问询重点,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合法合规经营,做好迈入资本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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