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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管理规程

 海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资规〔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以下简称“资产管理模块”)开展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模块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资产管理模块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配置管理、资产验收管理、资产卡片管理、折旧/摊销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收益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报告管理、资产查询和基础信息等功能。

第四条 资产管理模块的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

制定资产管理模块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模块)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模块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模块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模块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模块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模块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模块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模块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模块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

“账账相符”。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模块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数据管理与应用

第十条 资产管理模块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模块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通过非涉密的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模块,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模块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年度终了,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核签后的本年度资产报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省财政厅。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

作。年度终了,市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年度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至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模块查看本级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资产管理模块数据为依据,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资产管理模块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 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模块,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模块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一)新增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办理产权登记的;

(五)事业类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六)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利用资产管理模块对资产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模块,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认收益后,于规定时限内将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模块。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模块及时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十九条 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系统申请、审核和审批应当与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并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各市县应当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模块推广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和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通过资产管理模块实现无纸化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录入资产基础数据及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或者资产管理事项

未在资产管理模块中处理的,同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报送材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有关审核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逐级退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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