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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课题要求条件

 二节 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条件。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

第十三条 工作业绩和能力。

1.单位会计人员。应负责(主持)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具备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单位重大、复杂、疑难财会及相关领域问题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两条以上:

(1)在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推进管理会计应用、实行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电子化等工作中,业绩突出,有引领示范作用;

(2)组织完成企业上市、改组改制、兼并重组、重点技改等重大事项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负责事业单位等改革改制,创新财务管理模式,解决财务会计管理工作难题,效果显著或形成改革成果报告;

(3)在财务管理、生产经营预测决策、资金筹集与运用、税收筹划等实务中贡献突出,为企业创造价值;

(4)为重点项目、大型技改项目、重大建设项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编制可行性报告,获得批准实施。

2.会计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在会计中介机构担任高级经理(高级项目经理)或相应级别岗位职级(或职务)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大型非上市金融保险、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上市公司(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尽职调查、价值评估、清产核资、税收筹划、内控咨询以及兼并重组方案设计,大中型企业海外上市的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项目5个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前款列示业务的专业技术支持、质量控制或风险控制等项目5个以上。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和能力。应精通会计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研究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于不同年度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并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在两个以上年度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2篇);

3.在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在两个以上年度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至少3篇);

4.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或译者)公开出版财务会计类学术专著、译著,或参与并撰写10万字以上;

5.作为课题负责人完成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或相关专业科研项目1项以上。

在国家级会计学会论文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或者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的会计案例被收录进入国家案例库,可以替代(只可替代1次)本条非中文核心期刊的1篇论文。

第十五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的,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条件。

第十六条 破格条件。不具备规定资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3年,不满5年),但在担任现职级工作期间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1.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含五一奖章、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的负责人,科技奖等须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得省部级政府机关颁发的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且所获奖项与申报人员本人所从事工作密切相关;

4.入选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被财政部聘为会计相关领域咨询委员或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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