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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人社发〔2022〕5号《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云南省财政厅乂件

云人社发〔2022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
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的通知

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和省级国家机 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 单位

现将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云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反映。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
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会计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 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会计专 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会计事业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 部发〔20198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 价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 别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副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正高 级)。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会 计师实行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 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 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 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五条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 比例内组织或推荐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参加职称评审聘用具 有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到相应会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 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内部管理和会计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 相应职称的会计人员从事相关岗位会计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会计专业技术 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申报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 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 条件

)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等法律法规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严格遵 守行业职业操守和从业规范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崇尚科学精神热爱会计工作 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申报会计专业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 条件

)     申报高级会计师应取得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2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5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 职责相关工作满10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 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

第九条及以下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5 — 悉会计法律法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能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 管理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政策性意见

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 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能够在本单位或本行业对 会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工作起到带头作用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能够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发挥重要作用业 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2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3 年以上或主持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各类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4年以 上.且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重要贡献并取 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主持或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 资等项目决策分析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 理水平

3.       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工作且主持或参与过大中 型企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 管理等工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或参与单位内部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预算管理财务信息化业财融合资金管控资产管理等体系 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6 —


5.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者经 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取得会计师职称资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 发表高水平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

2.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教 材等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 应用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 上或州级研究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对实际工 作具有指导性应用性和前瞻性的作用

4.       县以下人员围绕本地区本行业会计管理中的重大问 题撰写有一定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财会管理办法或制度创新成 果等2篇(项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     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 握工作规律具有扎实的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全面掌握会计专业 法律法规及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会计政策理论水 平较强的分析研判能力工作经验丰富能为本地区本部 门本单位会计管理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     业务经历和工作业绩

长期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能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 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能积极参 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成 绩显著贡献突出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了较 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 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 上,或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且业绩突 出为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内部管理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

2.        主持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重要岗位主管工作或分支 机构财务会计工作7年以上并直接参与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内部治理内部控制绩效评价预算管理在提高单位内部管 理水平和经济发展质量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3.        连续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 伙人5年以上或连续担任较大规模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中 层部门负责人7年以上并在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绩效评价等 方面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成绩

4.        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过程中通过调研报告管理 建议书等方式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并实施取得显著成效

5.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


关机构负责人10年以上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和优化工作 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创新正式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 价值

6.       主持或负责起草地方性会计法规全省施行的财务会计 管理办法或受聘参与制定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或组织制定本 系统全省性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正式颁发实施

7.       工作业绩突出业务工作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取得同 行公认的重大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资格后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1.       独撰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 发表高水平研究成果3篇以上(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

2.       独立出版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且本人撰写10万字 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3.       主持完成国家级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研究课 题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鉴定

第五章特殊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 历条件但会计工作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 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者经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会计师推荐可破格申报正


高级会计师职称

)    获得本专业领域国家级表彰奖励3项以上或本专业领 域省级表彰奖励5项以上

)    被财政部聘为管理会计内部控制准则制度等专家 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 备第十一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满足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 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 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云南省正高 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四条符合其他特殊申报评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 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有关规 定以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会计人员 职称评价过程中实行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 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 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 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10 —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相关衔接 对应关系的可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并可作为申报高一 级职称的条件

第十八条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 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 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 可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与 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年限是指相应层级职称聘任 年限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的解释

)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是指从事会计管理会计实务 和会计中介服务等工作

)    本《标准条件涉及公开发表研究成果或出版学术著 作的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N或国际标准连 续出版物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取得 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核心期刊 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 技信息研究所编著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或南京大学中国 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开发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等收录的期刊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和研究成果是指从事 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
奖项为准
项目(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课题).涉及 奖项的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 规定执行

    本《标准条件“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市、 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     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均含本级

    本《标准条件中的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 于统计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202241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云南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3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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