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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债——融资新路径,科创再添翼

 引言

 

2022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协同发布了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的适用指引,科创债是指由科技创新领域相关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公司债券。科创债的正式落地是沪深交易所发挥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产业转型升级功能的又一强有力举措。

 

科创债推出后,国投集团、三峡集团、广州港股份、华鲁控股、江苏永钢等首批科创债在上交所成功发行。截至2022年7月31日,科创债落地两个多月来取得了显著成果,已有26只科创债成功发行,募资规模合计人民币317亿元,平均发行期限为4.05年,其中,加权平均科创债票面利率约为3.16%,可转换科创债票面利率为0.1% [1]。科创债直击科创类企业融资痛点,实现金融资本向技术资本的转化,为技术和创新赋能。

 

科创类融资痛点

 

我国科创类企业融资环境较为复杂。在股权融资中,引入新的投资者将同步带来控制权稀释的问题;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中,大多数科创类企业具有“轻资产”的特点,可抵押资产少,现有银行贷款体系提供的授信额度小、期限短,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在债券市场中,科创类企业融资也不够畅通,主要系现有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多以披露综合财务指标为核心,科创类企业在发展早期,普遍存在生产经营不确定性程度高、财务指标较弱等问题,仅通过财务指标难以充分反映科创类企业特征及发展前景,从而无法准确、充分地体现科创类企业的投资价值,故而投资者给予的青睐度不足。

 

科创债应运而生


 

针对上述科创类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建立科技创新类企业的专属债券融资通道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自2015年起,各部门陆续推出了支持科创类企业债权融资的政策,2017年推出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双创债”)。2021年起,上交所引导优质企业在双创债框架下发行科创用途公司债券,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领域。

 

其中,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45亿元科创债,用于投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一代民用飞机创新、新药创制、节能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10亿元科创债,主要投资方向包括电子信息、医药健康、人工智能、大数据、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等前沿领域;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10亿元科创债,主要用于对科技创新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及产品主要涉及集成电路、卫星产业及高端数字化装备领域;南京江北新区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也成功发行了科创债,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等。

 

在科创债试点取得一定成功的基础上,沪深交易所于2022年5月分别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标志着科创债正式落地,拓宽了科技创新融资渠道,推动了要素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集聚。

 

科创债适用规则解读

 

发行主体——兼具科创属性及广泛适用性

科创债主要服务于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四类发行人。从主体上看,科创债对发行人有着严格的标准,强调科创属性;同时兼顾发行主体的广泛性,将科创投资类及科创孵化类发行人纳入其中,充分调动优质科创投资类企业的引领作用及科创类产业园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发行人申请发行科创债并在交易所上市或者挂牌的,应当公司治理规范,诚信档案无不良记录, 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80%。

 

1. 科创企业类

该类发行人应当具有显著的科创属性,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发行人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5%以上,或最近3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

  • 发行人报告期内科技创新领域累计营业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50%以上;

  • 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30项以上,或具有50项以上著作权的软件行业企业。

 

支持和鼓励“科改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国家有关部委认定的科技型样板企业,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具有明确依据的发行人申请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2. 科创升级类发行人

募集资金用于助推升级现有产业结构,提升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实力,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企业。

 

3. 科创投资类发行人

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发行人主体或债项评级为AA+及以上,报告期内创投业务累计收入(含投资收益)占发行人总收入超过30%的企业。

 

4. 科创孵化类发行人

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主营业务围绕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运营,且创新要素集聚能力突出,科创孵化成果显著的重点园区企业。

 

募集资金——高度灵活性

科创债募集资金使用灵活程度高,既可直接投入研发,也可反哺产业链的上下游,置换十二个月内的投资。通过科创投资类及科创孵化类的募资,丰富了中小科创企业融资的渠道。

 

根据指引,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比例应当不低于70%,其中用于产业园区或孵化基础设施相关用途比例不得超过30%。

 

发行人募集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 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的研发投入

  • 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并购、运营等支出
  • 对科技创新企业进行权益出资
  • 用于建设科技创新领域研发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
  • 其他符合要求的方式

 

鼓励产业链核心科技创新发行人募集资金通过权益出资、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支付预付款、清偿应付款项等形式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

 

支持科创孵化类发行人通过股权、债权和基金等形式支持园区内孵化的科技创新企业,或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园区或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新建、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等。

 

发行人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对发行前12个月内的科技创新领域相关投资支出进行置换,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新的科技创新领域投资,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配套安排——更为优化

根据指引,符合相关要求,且最近一年末总资产大于人民币1000亿元、最近一年总资产报酬率高于3%的发行人,对其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作如下优化安排:

  • 统一申报,即发行人可以就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与一般公司债券、其他特定品种公司债券编制统一申请文件并统一进行申报。采用统一申报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 提前申报,即发行人在有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批复文件到期前1个月内,可申报新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
  • 优化信息披露,即发行人按照本指引要求加强科技创新属性针对性信息披露,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进行后续发行时,如经营和财务情况无重大不利变化或不存在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适当简化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章节信息披露内容。

 

鼓励发行人根据预期投资回收周期发行长期限债券,匹配长期资金使用需求。鼓励发行人利用信用保护工具、内外部信用增进等方式,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科创债市场展望

 

长期以来,科创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创企业,往往面临较大的融资约束,致使诸多科技创新项目“胎死腹中”,无法充分发挥科创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设立科创板、成立北交所、全面推进创业板的注册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多管”“多措”“多点”等一系列组合拳为科创类企业融资开辟了新的天地。科技创新始于技术,成于资本。当下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创引领产业转型,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急需资本市场结构的调整。随着科创债应运而生,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债券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机制建设,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我国高质量、高水平的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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