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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高级会计师评审标准条件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评审标准

 

第九条 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学历资历

学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并聘期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并聘期满10年。

4.在同等学历条件下,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相应减少两年。

第十条 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财务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第十一条 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后,须具备条件1-4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4中的1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5:

1.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单位的会计工作,能够正确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能够对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并参与经济预测决策。

2.会计工作业务骨干,有丰富的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业分析和职业判断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组织本岗位的会计工作,能够解决会计实务工作中的复杂问题。

3.能够主持或主要承担会计调研、科研课题,提出有价值的建议、撰写高质量的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4.能够讲授会计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会计实务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

5.具有8年以上社会审计实践经历,担任大中型审计、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机制健全,会计信息质量良好。同时,须具备条件1-6中的2项;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1-6中的1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条件7-8中的1项:

1.在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会计基础管理,提高会计工作(信息)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并起主要作用。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单位会计制度设计并有效实施,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

3.参与单位经济管理,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控建设和经济决策等方面发挥参谋决策作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4.在近5个年度内2次考核优秀或专业技术工作受到团场及团场以上的表彰奖励。

5.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五名),参与会计科研课题研究,具有较高水平,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

6.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编(撰)会计专辑或培训教材1部以上。

7.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审计项目,经监管机构或同行评价质量高。

8.主持3项以上大中型咨询项目,被客户采纳后,对促进客户规范会计核算、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发展目标等方面产生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 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会计、经济专业论文2篇以上,发表的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和一定的创新性(第一作者,不少于2000字)。

3.团场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独立撰写2篇以上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经济分析报告、调研报告或年度财务工作报告等会计工作研究性论文,经评审专家评定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不少于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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