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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正高级会计师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并聘期满5年。                 

第十五条  学识水平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2.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3.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

4.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及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组织、指导兵团、师市、团场、本行业(部门)、系统开展财务相关业务工作5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部控制、化解风险、成本管理、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化建设、人才培养、推进单位管理会计实施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受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在大中型企业或相当于大中型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担任总会计师或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副总监、财务机构负责人5年以上,主持企业上市、改制、经营决策、企业筹建重组、投融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得到相关部门、行业内部认可。

3.在大中型会计中介机构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5年以上,在开展审计、咨询等业务中,业务精湛、成绩突出,并承担过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或2家以上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具有解决所从事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在组织、领导的会计中介机构符合持续执业资格、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报告具备宏观参与行业管理能力,有较高的公信力,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持续执业条件,取得主管部门和行业公认。

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主持或起草地方性法规、行业性管理制度或兵团、师市、团场级实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

2.受聘参与兵团级以上专家咨询服务团队;

3.主持参与兵团级以上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成果转化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能够讲授会计专业知识或指导、鉴定会计实务工作,具有培养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或担任会计相关专业研究生导师。

第十七条  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公开出版会计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部分10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会计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1篇论文与本专业工作具有高度相关性且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3.主持完成兵团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类课题2项以上,且担任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排名前3名,并撰写主要内容,经兵团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具有较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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