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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 知》(津人社办函〔2022 J 449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 〔2020〕1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号)文件规定,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2022年度职称评审统一使用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 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lll.33.175.202:8081/zcpsqd/home ), 系统操作咨询请拨打市人社局咨询电话:23269878。今年职 称申报评审实行全程无纸化,申报人员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_)线上申报及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线上审核推 荐:2022年10月8 H-11月18日。
(二) 线上评委会审核:2022年11月1日-11月21日
(公休日不审核)。
(三) 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安排关注天津会计网站通 知。
(四) 组织专家评审时间:2022年12月31日前。
(五)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或天 津会计网站通知。
(六)获取职称电子证书时间: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二、正高级会计师线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 评价方式:社会化评审。
申报类别:“正常申报”或“破格申报”(包括 学历破格、资历破格和单位规模破格,仅限省级高端(领军) 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申报层级:正高级。
申报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
(二) 资历信息(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上传会计副高 级资格证书扫描件,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如“张三 2012” 。
(三) 业绩成果(序号7):上传论文,每篇论文应按 照顺序扫描杂志封面、目录和内容后,存为PDF文件上传到 申报系统。最多上传3篇论文,刊登通知。
(四) 继续教育:填写2018-2022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五) 考核情况:填写2017-2021年考核结果。
(六) 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
1.上传《单位规模对照确认表》(天津会计网站“下载 专区”下载)
2.省级(高端)领军毕业证书(非省级(高端)领军毕 业学员不上传)。
申报人务必对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证书及佐证材料进 行认真核对(学历、资历、单位规模对照表等上传时必须保 证正放,论文必须清晰),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后再提交 审核,以免因填写信息不准确、上传的佐证材料不清楚、不 完整等情况影响评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 审核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 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为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会计正高评委会),采取面试答辩与评审相结合 的评审方式。未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审。
四、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范围和申报方式
(一) 申报范围: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 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 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 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 申报方式:使用市人社局“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 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五、 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一) 学历和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年。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2022年底。
(二) 专业能力要求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所在单位生产经 营决策,或者从事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项目、 资产管理、审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的经历;能够系统掌握和 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 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三)业绩成果要求
在规模以上单位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 件:
1.组织、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 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相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 管理工作3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 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财务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 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 系、资金管控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的建立 或优化工作,或主持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 分析等工作,解决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 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提 升经济、社会效益,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 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 果报告,或制定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 部门认可。
4.在财务会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付诸实施
并取得良好效果,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5.在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大审计、财务与管 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 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2家以上上市 公司或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 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6.在省部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 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 绩突出,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表彰。
7.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1) 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 作,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 奖。
(2)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 1篇(不少于1万字)。
(3) 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 的原创性著作1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相 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1册(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万字 及以上)。
(4) 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 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会计相关专 业论文2篇(不少于3000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 相关专业论文1篇。
(5) 主持完成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不少于1 万字)。
(6) 近3年,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或会 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 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 咨询报告、财务可行性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2项(须能 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5000字)。
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为采 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财务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 型企业)。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 213号)。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 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资产总额4亿元以上,年收入2亿元 以上)的事业单位。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规模应连续3年满足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50人以上的条件。
(四)破格条件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 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 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被财政部聘为会计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咨询专家。
2.主持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重点科研课 题研究,并经财政部或其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 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编写财务会计类案例并入选财政部案例库。
4.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在评审 时优先考虑。
5.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4项以上,并经 3名正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 同意。
(五)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18天(144学时)的继续教 育培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 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 局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 消当年申报资格。
(六) 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 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并满足上述第(一)项 条件的,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年度职称评审 时,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六、正高级会计师申报和推荐
(-)自主申报。(10月8日-11月11日)
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 息、上传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 用人单位审核推荐。(10月8日-11月18日)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申报要求对申报人员提交的
申报材料(包括岗位、学历、资历、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对照表、业绩、论文等)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有关 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 员会(小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赞 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公示应明确起止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 联系人等。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 信息系统中上传,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 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至会计正高评委会。(10月8 日-11 月 18 H )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并于11月18日前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提交至会计正 高评委会,过期将无法接收。
七、 会计正高评委会确认接收
评委会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在职称评审信息系 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
八、 正高级会计师专家评审
(一)评审通过条件
依据《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称评审 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 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
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及以上的 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2/3的为评审未通过。
(二)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将对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 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 员,由会计正高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 社局备案。请关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或天津会计网站通知。
九、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电子证书获取
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 〔2020〕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打印职称 电子证书和职称电子评审表。具体获得时间请关注评审系 统。
如2022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 评审通过时间按2022年12月31日计算。
十、其他事项
(一) 评审费:免收职称评审费。
(二) 咨询方式
1、 评审政策咨询
(1 )邮箱:gkps2020@126.com;
(2)电话: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23292273 23292283
2、 职称申报系统咨询
市人社局 23269878 12333
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