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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 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高级 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 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 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达到国 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 合的方式。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 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在成绩 有效期内申报。
第四条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岗位变动, 现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 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的,可以申报转评高级会计 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转评人员必须先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 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在成绩有效期内申报。
第五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 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 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 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资历年限。年度考核等 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中: 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1年申报;年度 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迟2年申报。
(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 计师职务满2年。
(二)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会 计师职务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 任会计师职务满10年。
第八条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 领域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工作业绩 较为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 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 效果明显。
(二) 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探索财务会计 工作新方法新举措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撰写的工作调研报告、 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书等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 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三) 立足会计工作,在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成绩显著。
(四) 在会计中介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大中型企业年度 审计、资产评估、年度咨询等2项以上。
(五) 直接参与政府或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接 受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 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有重要作用,或受到有关政府或部门立功嘉 奖、通报表扬。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取 得会计师资格后,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实际的某项业务或事项,独 立撰写1篇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会计案例或调研报 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公开发 表(限独著或第一作者)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二) 公开出版会计类专著、教材等1部以上(本人撰写的 字数不少于2万字,独著不限字数)。
(三) 主持完成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福建省会计学会立 项的会计类研究课题1项以上。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 (国内统一刊号).ISSN (国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期刊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
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不含报纸、增刊、专刊、套刊、电子期刊等。
(二) “公开出版”是指取得“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的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
(三) “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 号)。
(四) “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五) 年限均按周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