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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2022年版)

 福建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的 需求,客观公正地评价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使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 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达到国 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釆取评审和面试答 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 职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 聘任正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评价条件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二)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求的资历年限。年度考核 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含不定档次)的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其 中: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退1年申报; 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的,任职年限要求相应延退2年申报。
(三)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 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聘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年。
(二) 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三) 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3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财务会计类研究成果获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或省社会科 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的前3位完成人。
2,获得财政部授予的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
3.被财政部聘为全国会计准则、制度、管理会计及内部控制 等标准体系建设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并参与已发布政策制度的 研究起草工作。
第七条工作经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以上 领导满3年。
(二) 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并累计5年以 上。
(三) 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现任职单位申报前一年度应 列入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30名(参见福建省注册会 计师协会发布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信息》), 且累计在该类型单位有5年以上合伙人工作经历。
(四) 获得福建省会计领军人才证书,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15年以上。
(五) 从事财务会计工作20年以上,且连续担任会计机构 负责人10年以上,并在核心期刊独立公开发表财会类论文2篇 以上。
第八条专业经历和工作业绩条件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后,工作业绩突出,符合下列至少2项条件:
(一) 主持或直接负责制订会计类地方性法规;或受聘参与 制订全国施行的会计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指南等, 担负其中某一部分的起草工作。
(二) 主持或直接负责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方法技术等 方面改革,在管理会计、内部控制、预算绩效管理、会计基础规 范、会计人才培养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形成典型案例、 改革成果报告或管理建议书,在设区市以上范围或全省乃至全国 行业系统推广运用。
(三) 主持或直接负责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的会计改革、预算 绩效、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化等方面试点工作,取得典型经验, 得到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采纳推广。
(四) 主持或直接负责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 策,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金、成本、利润、消耗等 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前10名或全省同行业前5名,由 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五) 主持或直接负责完成企业上市、改制、收购、兼并、 清算、重组等工作,成绩显著。
(六) 主持或直接负责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单位 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或核心业务中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 性问题的解决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得到省财政 厅和省人社厅认可。
(七) 在省部级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 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成绩突出,得到省级以上 主管部门表彰。
(八) 负责2家以上上市公司或5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业准则规范执业,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 的公信力;或接受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2项以 上重特大审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项目,出具的报告得到委托 部门充分认可。
(九) 因会计相关的工作,获得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或省 级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先进个人等称号。
(十)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第九条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熟 悉国内外会计发展最新动态,对会计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取得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结合本职工作,独立撰写1篇由本 人主导实施且具有较高使用价值和参考价值的会计案例或调研 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省级以上刊物、《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独立公 开发表1篇以上会计类论文或主持完成1篇以上案例入选省部级 以上会计类案例库,并在核心期刊独立公开发表1篇以上会计类 论文。
(二) 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著作(独著)1 部(字数不少于10万字,以前言或者后记标明的撰写字数为准), 且在省级以上刊物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独立公开发表1 篇以上会计类论文。
(三) 主持完成1项或参与(限课题组成员前2名)完成3 项省级以上会计类研究课题。
第十条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报送 相关材料,经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考核后,提交福建省正高级会 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大中型事业单位"是指三级医院和编办批准的副处 级以上规格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办没 有明确批复单位级别的,以单位主要负责人级别认定)。
(二) “大中型企业"分类标准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 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 213号),大型企业为釆用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一级财务 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型企业财务部门。
(三) “公开发表”是指在具有CN (国内统一刊号)、ISSN (国际统一刊号)的省级以上期刊或《福建财政》财会天地栏目
上发表会计类论文,不含报纸、增刊、专刊、套刊、电子期刊等。
(四) “公开出版”是指取得“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的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论著。
(五) "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 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六) “省级以上会计类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国家各 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研究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 基金项目中的会计类研究课题,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重点课题中 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和省财政厅立项的重大会计类研究课题。
(七)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包括全国会计领军人 才培养工程、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和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 培养工程。
(八) “以上”和“以下”均含本级或本数。
(九) 年限均按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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