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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对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报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报告内容和编报要求、报告审核、数据使用和管理、报告监督和检查等相关内容进行明确。
01 一是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报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适用本办法。 02 二是明确了报告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综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报告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报告相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形成了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报告分工机制。 03 三是明确了报告内容和编报要求。《办法》明确了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及各个部分的主要内容。同时,规定区直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并将本地区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04 四是明确了报告审核和数据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区直各主管部门对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报告审核可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有效报告数据资料以便建立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同时,将报告数据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审批以及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05 五是明确了报告监督和检查有关内容。《办法》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报告、报告数据衔接不一致、报告出现重大差错等相关问题均提出了改进或惩戒方式。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把科学、规范编制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