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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案例

    编者按: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既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摸清家底、厘清成本费用、夯实财政治理基础的重大制度安排。

 
    政府会计系列准则制度实施3年多来,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多次准则实施调研,发现仍有部分单位存在准则理解不到位、会计核算不准确、财务管理欠规范等问题,同时预算管理一体化也对政府会计信息提出新的要求。为此,省财政厅结合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整理了财政部发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供各单位学习参考。
 
(五)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如确认为无形资产,如何确定其摊销年限?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单位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单位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二)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按照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作为摊销年限;(三)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相关合同或单位申请书也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应当根据无形资产为政府会计主体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预计其使用年限;(四)非大批量购入、单价小于1000元的无形资产,可以于购买的当期将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转销。
 
    因此,该单位对于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应当依次按照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单位申请书中的受益年限、为单位带来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实际情况等确定其摊销年限。
 
    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房屋及构筑物时,是否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规定,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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