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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附件1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 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数
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 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 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 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 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 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
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1.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 无形资产》 (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
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以下简 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 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
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 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 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标注、整合、分析、 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等。企业通过外购方式 取得数据采集、标注、分析等数据相关服务支出,不符合无 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 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 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 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数据
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 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 (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
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1.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 存货》 (财会〔2006)3号, 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
存货。
2.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应用指南》 (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
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 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 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 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 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 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
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 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
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4.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 数据资源,企业利用此类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
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 关于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 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 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
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外购的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其他方式取得的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置
内部研发
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处置
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二、累计摊销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处置
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项 目 外购的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自行开发的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其他方式取得的 数据资源无形资产 合计
三、减值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4.期末余额
四、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2.期初账面价值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 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 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
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财会〔2006)3号〕的规定, 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
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
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 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
期摊销额等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
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二)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 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 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
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 目 外购的
数据资源存货 自行加工的 数据资源存货 其他方式取得的 数据资源存货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采集加工
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出售
终止确认
其他减少
二、存货跌价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转回
转销
4.期末余额
三、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2.期初账面价值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
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 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
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
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 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
备等情况。
(三)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 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
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
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
源、权属等信息。
2.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
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3.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

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等情况。
4.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 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 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
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5.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 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 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失效部
分的会计处理。
6.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
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
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
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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