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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运输费用列报项目调整应按照差错更正还是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案例: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新收入准则实施问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2021年11月24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2号》也再次强调了运输费用的会计处理。

A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2020年,A公司为履行客户合同发生运输费120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上述文件,A公司拟将2021年相关运输费计入营业成本。A公司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该调整是否可以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分析:企业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调整运输费的列报项目属于会计差错更正还是会计政策变更,实务中目前存在不同理解。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在编制2020年年报时将运输费计入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根据财政部2021年11月发布的实施问答变更运输费的列报项目,可视为会计政策变更。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A公司根据财政部实施问答对运输费的核算科目进行调整,可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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