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免费论文 > 行政预算管理论文 > 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系统操作指引(试行)

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系统操作指引(试行)

 京财采购〔2023〕8号附件

 

 

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系统操作指引(试行)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 商环境,按照鼓励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 势的原则,规范并推动政府采购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推进代理机
构加快转型,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集中带量采购,是指不同预算单位由于 采购需求一致,自愿联合,委托同一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主体,集 中采购同一品目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集中带量采 购项目采购内容原则上不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特殊情况下必须 包含集采目录内品目的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 机构组织实施。为确保集中带量采购效果,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
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章集中带量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
第三条集中带量采购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两类。
各参与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一家参与单位或上级单位作为

 

牵头单位。采购单位包括市、区、乡镇多级的,原则上以上级单
位作为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协调指导各参与单位,负责总体组织、落实采购工 作,包括:确定采购咨询机构;汇总各参与单位采购需求,开展 需求调查形成报告;落实采购意向公开;制订集中带量采购项目 实施方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落实各项采购政策、组织编写采购 文件、组织评标并确认采购结果;签署集中带量采购总合同;组 织各参与单位开展履约验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档
案材料保管备查。
参与单位配合牵头单位做好采购各环节工作落实,包括:向 牵头单位出具自愿联合采购的委托函;做好采购项目立项;配合 牵头单位细化采购需求,做好采购文件编制、做好评标及结果确 认;签署集中带量采购分合同;做好本单位履约验收;做好采购
信息公开、数据统计、分合同档案材料保管备查。
第四条牵头单位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代理 服务。代理机构与牵头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为采购单位开展 需求调查、设定采购需求、拟定采购合同、法律咨询、招标代理、
开展履约验收、档案管理等提供全过程专业化咨询代理服务。

 

第三章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所有参与带量采购的单位(包括牵头单位)通过预 算一体化系统编制参与带量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并发送至政府 采购管埋服务模块。在采购系统中使用一致的项目名称完成采购 立项,并且在其他项目属性中勾选“带量采购参与项目”,保存
采购项目信息。

第六条带量采购采用网上备案形式进行。由牵头单位登录 预算一体化系统,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平台首页一采购主 体信息-带量采购备案选项卡中选择“新增”选项,并按要求填
报以下内容:

(一)牵头单位(征集人)基本信息;
(二)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金额;
(三)带量采购方案(含标后管理办法)、需求调查报告及
参与单位授权函等;
(四)选择具体参与单位及参与的项目资金信息;
(五)系统内要求的其他信息。

系统填报完成后,提交财政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按政府
采购操作流程进行意向公开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第七条带量采购项目的意向公开可由参与单位分别公开,
也可以由牵头单位统一公开。由参与单位分别公开的,牵头单位

 

须核实每个参与单位公开情况。

第八条带量采购活动备案通过后,由牵头单位委托采购项 目至代理机构执行,具体的操作为: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管理服务 平台首页一采购主体信息—带量采购备案选项卡中选择已审核 通过的项目,点击“立项委托”按钮。并且在委托页面填写相关
的项目信息:

(一)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二)项目委托的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项目经办人;

(三)项目的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情况;

(四)系统自动汇总各参与单位填写的采购品目;

(五)系统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确认无误后提交项目。项目委托给代理机构之后即可按照正
常的采购项目,继续实施项目的采购流程、招标活动等。

第九条牵头单位在项目评审结束后,确认招标结果、中标 供应商,在系统中及时发布中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总合同,
并及时在系统中备案公布。

参与单位按照招标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合同,并及时 在系统中备案公布。参与单位的合同备案流程为:北京市政府采
购管理服务平台首页-带量采购项目管理一选择本单位参与的

 

带量采购招标项目一点击备案采购合同一选择包组和中标供应
商,并录入下列信息:

(一)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二)本次采购的合同金额;

(三)中标供应商的名称、信用代码、收款银行、收款账户

等;

(四)合同的签订时间;
(五)合同的扫描件附件;

(六)系统要求填写的其他信息。

参与单位可以多次、分批进行合同备案,但合同总金额不得
超过本参与单位项目立项金额。

第十条牵头单位组织指导各参与单位依照项目实施方案中 规定的标后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及时支付
合同资金。

 


第四章采购人义务

第十一条所有参与单位在集中带量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中途退出集中带量采购活动,或以其他不合理理由中

 

止集中带量采购活动;

(二)不按照规定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三)不按采购合同执行,擅自采购,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
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四)合同签订后,再同中标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指引未尽事宜,以《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
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指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