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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以下简称《解释》), 对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中的三个主要问 题予以明确。
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 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 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 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针对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 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解释》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 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 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 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 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 二)、第十 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 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 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 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针对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解释》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 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 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 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 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 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 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 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对于 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 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 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 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 者权益项目。
《解释》还对“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 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其中明确,企业 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 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 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 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 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 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 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 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 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的,适用《解释》的上述规定。 (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