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电话:400 180 8892

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免费论文 >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论文 >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探讨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探讨

 问:某事业单位购入一批无需安装的固 定资产,款项已支付,且该批固定资产在收到 后已入账 。因疫情原因,该批固定资产在收 到后一直存于仓库并未启用,请问这期间固 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 固定资 产》(财会〔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 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 定的固定资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 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 量的固定资产)除外。此外,固定资产提足折 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除上述 情形外,固定资产都需要计提折旧。因此,单 位购入的固定资产虽未启用,但不符合不计提 折旧的条件,需要按规定计提折旧。
问:某科学事业单位承担一项科研项目, 因研究需要购置一台仪器设备,该设备预计 使用年限为十年,但该项目执行期为三年,项 目到期后该仪器设备的折旧应如何进行会计 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 固定 资产》(财会〔2016〕12 号)及《<政府会计准则 第 3 号 —— 固 定 资 产 > 应 用 指 南》( 财会 〔2017〕4 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合理确 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并按月计提折旧,折 旧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 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项目执行期无直 接关系,无需保持一致。如果该单位按项目 进行核算,在该科研项目执行期间,该仪器设 备的折旧费用应当计入该项目的业务活动费 用。项目结束后,该仪器设备应当继续计提 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 产成本。
问:根据某市政府部署,市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拟在新城区新建一批办公楼,该机关事 务管理部门决定由其下属事业单位代为建 设,项目预决算均由该事业单位填报 。该事 业单位是应当作为建设单位还是代建单位进 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 第 81 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由建设 单位填报。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2 号》(财会〔2019〕24 号)规定,基本建设项目 应当由负责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单位 (即建设单位)作为会计核算主体。 因此,该 事业单位应当作为建设单位进行会计处理。
问:基建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 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 绿化等支出,是否应当全部作为待核销基建 支出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 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规 定,“在建工程——待核销基建支出”科目,核 算建设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 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等 不能形成资产的基建投资支出。 因此,基建 项目发生的上述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
问:某事业单位所在办公楼是以前年度 由其他政府部门无偿调拨给其使用,该单位 在接收办公楼时并未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 现在如果要对该办公楼进行账务处理,应该 怎么入账?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 固定 资产》(财会〔2017〕4 号)规定,通常情况下, 单位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 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 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1 号》(财会 〔2019〕13 号)关于无偿调入资产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
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应作为前期差 错,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7 号——会计调 整》(财会〔2018〕28 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 理,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 余调整”科目。
问:某行政单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 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在以前年度 一直在该单位“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现已办 理竣工决算手续,并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 产 。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规定,单位自行 建造的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 就应当转为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请 问在竣工决算后转为固定资产时是否需要补 提以前年度未计提的折旧?
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 号—— 固定 资产》(财会〔2016〕12 号)规定,已交付使用 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单位应当对暂估入 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规定无需计提折旧的除外)。 该行政单 位未按照准则执行,应作为前期差错,根据 《政府会计准则第 7 号——会计调整》(财会 〔2018〕28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服务热线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