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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县财政局、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主体融资成本,现将《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琼财金规〔2022〕12号)作如下修改完善:

一、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中“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修改为“申报期间年化业务发生额”。

二、第十条第(二)款第2项中“保费补贴额=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1%”修改为“保费补贴额=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业务发生额×担保期限(天)/365×1%”。

三、第十条第(二)款增加第3项“财政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申领补贴的融资担保机构,因提前还款等原因不再履行担保责任的,应退回对应期限的财政补贴资金。融资担保机构将应退回资金明细及相关材料按就近日期于每年4月或7月提供给省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监督管理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由此多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从后续申请的风险补偿及降费奖补资金中予以抵减,不足以抵减或后续不再申请补贴的直接按原渠道退回。”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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