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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会计高级职称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评审办法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精神,规范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近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并已于4月1日起实施。

 

需申报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快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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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计划

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包括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年度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联合省人力社保厅印发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告,组织开展评审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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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要求

申报人员应于当年度申报通知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申报人员须按照客观、准确、完整的要求,更新完善个人信息,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专业技术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等方面材料。申报人员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员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材料上传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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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

●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

2.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制度类业绩与成果、实践类业绩与成果、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

4.附加评价(主要包括考试成绩、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经历、荣誉称号、学位、社会贡献)。

●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内容:

1.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与岗位;

2.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3.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制度类业绩与成果、实践类业绩与成果、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

4.附加评价(主要包括荣誉称号、学位、社会贡献、社会影响力、经验介绍);

5.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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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审核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并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会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在本单位主要公共场所或内网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申报人员所有申报材料向本单位人员开放查阅。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无问题的,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方可予以推荐。

(二)受理及审核。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权限,受理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审核后符合规定的,逐级提交上级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三)缴费及公示。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复核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查核实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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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衔接

      为保障评审制度新旧衔接和平稳过渡,《实施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且于《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报名或已参加高级会计实务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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