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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会〔2023〕3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我局制定了《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会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18〕3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准则、制度的要求,是否诚实守信,是否符合会计类奖励激励条件进行评价。
二、评价原则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步推进的原则。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及市级单位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序推进。
三、评价对象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对象为在温州市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以及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四、评价指标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由激励性指标、约束性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三部分组成。激励性指标为加分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获得各级会计类先进会计工作者或最美会计人称号;
(二)参与会计税务专家服务团和其他会计类公益服务;
(三)各级会计类课题或论文获奖,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
(四)获得各级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五)取得中、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六)积极提出会计制度、准则修订征求意见、反馈意见并被会计管理部门采纳;
(七)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八)按照“单位+人员”双维管理机制,及时准确更新当年度会计人员信息;
(九)其他应予以激励的情形。
约束性指标为扣分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票否决指标(直接定级为差)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二)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据《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等规定,被查处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评价方式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会计人员自评和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会计人员自评是指会计人员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后的次年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申报”提交评价指标有关佐证材料的过程。
财政部门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自评材料进行复核,并根据已掌握的相关信息对会计人员的信用进行评价的过程。
六、评价依据
财政部门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会计人员信用相关信息,经甄别后作为评价依据:
(一)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开展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会计专项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获取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二)其他部门反馈的违法案件和信用信息。包括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相关财务造假处罚案件、税务部门反馈的涉税违法案件和税务信用信息、公安部门反馈的经济违法案件、人民法院反馈的经济审判案件、审计部门反馈的财务造假或财务违规信息以及纪委监委或巡察部门反馈的财务违纪违规信息等。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过程中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四)其他渠道获取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
七、评价结果
根据财政部门重点评价后的分值,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区间为0-1000分,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
八、异议申诉
会计人员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人应通过“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申诉”提出申诉,财政部门经核实评价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九、信用修复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会计人员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在“浙江会计之家”网站“信用管理--信用评价修复”上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确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复。
十、信用应用
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加评选或被推荐为先进会计工作者或最美会计人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分值必须为优秀。评价时间未到三年的,需对其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评价后等级为优秀方可参加评选或推荐。
(二)申报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或申报参加会计类专家库成员遴选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不得出现中等及以下等级。
(三)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可以优先推荐参加全国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优先推荐参加会计类学术研讨会、优先推荐申报会计类研究课题以及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活动。
(四)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相关会计人员信用情况将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鼓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信用情况作为职务晋升、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重要依据。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六)依法向市信用办提供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适时进行公示。
(七)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面应用。
十一、评价周期
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二、附则
本办法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wps
温州市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
序号 |
评价指标 |
依据 |
参考分值 |
影响期 |
||
激励性指标 |
||||||
1 |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
|
40 |
一年 |
||
2 |
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
|
30 |
一年 |
||
3 |
市先进会计工作者 |
|
20 |
一年 |
||
4 |
县(市、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
|
10 |
一年 |
||
5 |
会计类志愿服务每次1分 |
|
10 |
一年 |
||
6 |
作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参与IPO、可转债发行 |
|
10 |
一年 |
||
7 |
获奖的全国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10分 |
|
20 |
一年 |
||
8 |
获奖的省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5分 |
|
10 |
一年 |
||
9 |
获奖的市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3分 |
|
6 |
一年 |
||
10 |
获奖的县(市、区)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2分 |
|
4 |
一年 |
||
11 |
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5分 |
|
10 |
一年 |
||
12 |
获得市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3分 |
|
6 |
一年 |
||
13 |
获得县(市、区)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2分 |
|
4 |
一年 |
||
14 |
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5分 |
|
10 |
一年 |
||
15 |
会计类专家应区级以上财政局邀请解决企业疑难问题的每次2分 |
|
10 |
一年 |
||
16 |
在征求意见时,以个人名义提出并被采纳的会计制度、准则修订的意见(根据意见质量情况适当给分) |
|
10 |
一年 |
||
17 |
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
20 |
一年 |
||
18 |
获得省财政部门或全国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
15 |
一年 |
||
19 |
获得市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
10 |
一年 |
||
20 |
获得县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
5 |
一年 |
||
21 |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 |
|
10 |
一年 |
||
22 |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5 |
一年 |
||
23 |
取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提升 |
|
5 |
一年 |
||
24 |
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
10 |
一年 |
||
25 |
及时准确维护“单位+人员”双维管理信息 |
|
10 |
一年 |
||
激励性指标总分值 |
300 |
|||||
约束性指标 |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或私设会计账簿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80 |
一年 |
||
2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60 |
一年 |
|||
3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30 |
一年 |
|||
4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80 |
一年 |
|||
5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20 |
一年 |
|||
6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80 |
一年 |
|||
7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100 |
一年 |
|||
8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150 |
一至五年 |
||
9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150 |
一至五年 |
||
10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120 |
一至五年 |
||
11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 |
30 |
一年 |
||
12 |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 |
10 |
一年 |
|||
13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
20 |
一年 |
|||
14 |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20 |
一年 |
|||
15 |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
20 |
一年 |
|||
16 |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 |
20 |
一年 |
|||
17
|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 |
10 |
一年 |
|||
约束性指标总分值 |
1000 |
|||||
一票否决指标 |
||||||
1 |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会计法》第四十条 |
等级定为差 |
长期 |
||
2 |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八条 |
等级定 为差 |
长期
|
||
3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
4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
|||||
5 |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 |
等级定 为差 |
五年
|
||
6 |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
|||||
7 |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 |
|||||
8 |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
|||||
9 |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
|||||
10 |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
11 |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 |
等级定为差 |
五年 |
||
12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等级定 为差 |
五年 |
||
13 |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
||||
14 |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
15 |
申报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得申报情形等不正当行为的。 |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23〕6号) |
等级定 为差 |
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