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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单位实施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与监督,优化资产资源配置,有效盘活、激活并释放资产效能,近日,我市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甬人大常〔2021〕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出台了《宁波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作为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综合性管理制度,为构建涵盖资产管理各环节和全链条的制度体系、持续规范和加强管理奠定了基础。《办法》主要体现了六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的分级管理模式。按照《条例》和预算管理要求,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四个层面的在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明确和分工,压实管理责任,形成管理合力。二是构建覆盖资产管理全生命周期的制度体系。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强调资产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在配置、使用、处置和基础管理等各环节明确了规范管理的要求。三是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加强资产共享共用。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加大资产调剂力度,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等履行法定职责非必需的各类国有资产有效盘活。四是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关要求。要求各级政府按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政府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明确了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并对相关主体职责和报告程序作出规定。五是突出资产管理信息化的重要支撑作用。要求完善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系统的数据共享,建立预算资金形成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全链条管理机制,鼓励基于物联网技术开展资产使用管理动态监测,用信息化手段支撑全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六是构建全方位的资产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对人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中的职责作了明确,有利于发挥监督合力,促进规范管理。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并对检举人、控告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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