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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高级会计师评审基本标准条件

 第五章高级会计师
第十三条学历、资历条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 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 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 关工作满2年。
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 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 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主持、独立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单位内部财务管 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和会计信息化等体 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2.主持、独立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在增收节 支、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运行等方面, 为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或形成管理会计案例报告被采纳 并实施;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完成企业技改、产品结构调 整、重大投融资、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研究并实施; 主持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 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参与单位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企 业上市及清产核资等重大实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5.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与承办上市公 司(非上市金融保险类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大中型企业年 度财务决算审计,大中型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清产核资等 专项财务审计,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 务5个以上;
6.作为具体业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参与承办大中型 企业税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内控咨询、预算绩效管 理等项目5个以上。
笫十五条学术成果条件。
学术水平和能力不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但仍作为评审条 件进行量化评价。对于注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能结合本职岗位 工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发表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务 会计专业论文;或主编(参与)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财 务会计类学术专著、译著等;或主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财 务会计科研课题,结题的科研课题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的申报人 员,在评审时将根据学术成果的数量、质量进行量化赋分。
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且劳动(人事)关系在当地的申报人 员、到乡村开展帮扶工作的选派干部及援疆、援藏干部,可提交 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 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代替论文、著作和科研课题。
第十六条 免试条件。
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且申报高级会计师时会员关系 属于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 试,考试分数按我省当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平均分偏 上折算。
第十七条破格条件。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 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 高级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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