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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对照审查表

 海南省高级计师评审条件审查表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评审条件第三章:      

申报人说明

初审人

意见

复核人

意见

符合

证明

材料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含转评)的,专业理论水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专著、编著、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 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独立完成、每篇不少于3000字)。在省部级以上会计及相关专业论坛或学术年会上发表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会计专业论文,共同作者不超过三人(含申报者),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参加海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被海南省财政厅认定的优秀毕业论文,可视同符合本项规定论文1篇。

 

 

 

 

3.撰写经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第一撰稿人,每篇不少于5000字) 。

 

 

 

 

4. 主持或参与会计及相关专业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认为具有较高价值,并得到成果转化。以上成果均要求为项目负责人或个人排名前三

 

 

 

 

5.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累计工作10年以上,且申报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本人负责主持并实施与会计职责相关的有价值的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1篇。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专业能力及业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含转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执笔拟制、修订与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制度、会计监督检查方案、专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经实施后效果明显,或主持、指导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2.在参与经营决策、开展管理会计应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管理会计案例报告、管理建议获得认可或采纳,对提升管理效率,实现发展战略等方面成效明显 。

 

 

 

 

3. 在加强会计核算、重构或完善财务流程、增收节支、降低成本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产安全、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团队建设等方面,开拓创新,业绩明显。

 

 

 

 

4.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主持县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改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或主持大中型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清算等,在项目论证或制定、审定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5.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经济案件的检查工作和县级以上司法部门委托的重大经济案件会计司法鉴定工作,其工作成果对案件的侦破、定性和处理具有重要作用。

 

 

 

 

6.在开展内部审计、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以报告、管理建议书等提出重大建设性意见,被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或推广,或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得到本单位、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等的认可。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近5年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承办人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

2. 近5年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或资产评估业务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鉴证业务5项以上。

 

 

 

 

 

申报人(签名)

 

 

初审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说明:1.申报人应根据《海南省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第三章的评审条件逐项对照,认为符合条件的在符合栏打”,并在证明材料栏注明相关证明材料在目录中的页码。

2.初审人、复核人栏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签名经审核认为申报人符合条件的在相应意见注明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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