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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3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天津市2023年度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职称评审工作安排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 知》(津人社办函〔2023〕355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 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 10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9〕4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工
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 、 申报范围和申报方式
( 一)申报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 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在岗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可以申报。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在影响 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二)申报方式
按照市人社局工作安排,2023年度职称评审统一使用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 称评审系统”,网址: http://111.33.175.202:8081/zcpsqd/home), 系
统操作咨询请拨打市人社局咨询电话:022-23269878。

为优化职称 申报评审服务,实行 “ 免跑即办”,申报人 所有信息和佐证材料、业绩材料均在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
质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方式
评审委员会为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会计正高评委会),采取现场面试答辩与评审相 结合的评审方式。未参加面试答辩的人员不能参加当年的评
审。
二、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 自主申报(9 月 18 日-11 月 6 日)
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
息、上传佐证材料,核对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 11 月 6 日前完成)
用人单位对照评审政策和 申报要求对 申报人提交的 申 报材料(包括岗位、单位规模、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 经历、专业能力、业绩、论文等)进行审核,符合 申报条件 的, 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 成的推荐委员会( 小组), 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
荐意见,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
用人单位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 5 个工作 日,公示应明确起止 日期、受理部门、受理方式、 联系人等。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
系统中上传,提交给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业务主管部门推荐至评委会( 11 月 6 日前完成)
业务主管部 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 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并于 11 月 6 日前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提交至会计正高评委
会,过期将无法接收。
(四)线上评委会审核( 10 月 16 日-11 月 6 日)
会计正高评委会将在线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
后,在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确认接收”操作。(公休 日不审核)
(五)面试答辩
现场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请关注 “天
津会计”网站。
(六)组织专家评审( 12 月 31 日前)
依据《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称评审 实行专家票决制。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在审阅申报 材料、开展评议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审结 果,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 2/3 及以上的 即为评审通过,未达到 2/3 的为评审未通过。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将对评审结果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
由会计正高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报告报送市人社
局备案。
(八)电子证书获取
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结束后可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下载、打
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

存档部门归档。
如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后完成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
评审通过时间按 2023 年 12 月 31 日计算。
三、正高级会计师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守《 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
有 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2. 热爱会计工作,具备 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
经纪律的行为。
3. 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 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相应的学 时、学分要求。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
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二)学历和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
5 年。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计算到 2023 年底。
(三)专业能力要求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所在单位生产经 营决策,或者从事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项 目、 资产管理、审计与咨询服务等工作的经历;能够系统掌握和 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

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
(四)业绩成果要求
在规模以上单位任现职期间,同时具备下列 3 项以上条
件:
1. 组织、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 大型企事业单位或相 当规模的其他经济组织开展财务会计 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在规范管理、参与决策、加强内控、化 解风险、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得到省部级以上业
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2. 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财务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 目, 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 系、资金管控体系、绩效评价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的建立 或优化工作,或主持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决策 分析等工作,解决单位财务会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 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提
升经济、社会效益,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 主持地市级以上地区(行业、系统、部门)大型企事 业单位财务管理改革,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法,形成改革成 果报告,或制定财务、会计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 推广后取得明显成效,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
部门认可。
4. 在财务会计领域工作中有重大突破性创新,付诸实施 并取得 良好效果,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可。

5. 在组织、领导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大审计、财务与管 理咨询服务等业务活动中,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 技术精湛,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业绩;或负责 2 家以上上市 公司或 5 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遵循执
业准则规范执业, 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6. 在省部级以上立项的重大经济建设项 目中,承担经济 论证、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成
绩突出,得到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表彰。
7. 具备以下学术成果之一:
( 1 )主持完成的重大会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 在全国或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专业的研究成果奖。
(2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相关专业科研课题
1 篇( 不少于 1 万字 )。
(3 )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领域 的原创性著作 1 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相 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 1 册( 单部著作个人承担 5 万字
及以上)。
(4 )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 国际标准刊号 I S SN 和国内统一刊号 CN )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会计相关专 业论文 2 篇( 不少于 3000 字);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
相关专业论文 1 篇。
(5 )主持完成入选省部级以上会计类案例库( 不少于 1
万字)。

(6 )近 3 年,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撰写的论文或会 计类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 件、项 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 咨询报告、财务可行性报告等具有创造性的成果 2 项( 须能
够代表本人会计实务工作实践,每项不少于 5000 字)。
规模以上单位,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企业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大型企业( 大型企业为采 用财务集 中管理模式而专设的财务管理公司等机构视同大 型企业)。大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考《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2017 )》的通知( 国统字 ﹝ 2017 ﹞ 213 号)。
2.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为三级医院、本科高等 院校及其他相当规模( 资产总额 4 亿元以上,年收入 2 亿元
以上)的事业单位。
3.会计师事务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规模应连续3 年满足
年收入 3000 万元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 50 人以上的条件。
(五)破格条件
不满足本条第( 一)款学历、资历要求或在规模以上单 位任职要求,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以来,业绩突出,具备
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 申报:
1.被财政部聘为会计专业委员会或会计咨询专家。
2.主持省部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学科相关专业重点科研课 题研究,并经财政部或其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
专家鉴定通过,认为具有重要价值。
3.主持编写财务会计类案例并入选财政部案例库。
4.省级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在评审

时优先考虑。
5.满足本条第( 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 4 项以上,并经 3 名正高级会计师(或相关专业教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
同意。
(六)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要求,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在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 后,每人每年应参加累计不少于 18 天( 144 学时)的继续教 育培训。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 申报人承诺制,用人单位、 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人社 局对 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
消当年申报资格。
(七)全国高端(领军)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的毕业学员, 毕业后在本市从事会计工作满 1 年,并满足上述第( 一)项 条件的,按程序由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年度职称评审时,
认定为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四、线上申报注意事项
(一)基本情况
1.评价方式:社会化评审。
2. 申报类别:“正常 申报”或 “破格 申报”(包括学历
破格、资历破格和单位规模破格,仅限省级高端(领军)会
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3. 申报层级:正高级。
4. 申报资格名称:正高级会计师。
(二)资历信息

具备职业资格证书栏:上传会计副高级资格证书扫描件,
上传文件名为姓名+年度,如 “张三 2019”。
(三)业绩成果
业绩成果 “序号 7”栏:上传论文,每篇论文应按照顺 序扫描杂志封面、 目录和内容后,存为 P D F 文件上传到 申报
系统。最多上传 3 篇论文。
(四)继续教育
填写 2019-2023 年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每人每年应参加
累计不少于 144 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 32 学时)。
(五)考核情况
填写 2018-2022 年考核结果( 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六)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
1.上传《单位规模对照确认表》( 天津会计网站 “下载
专区”下载)
2.省级高端(领军)毕业证书( 非省级高端(领军)
毕业学员不上传)。
申报人务必对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证书及佐证材料进 行认真核对(学历、资历、单位规模对照表等上传时必须保 证正放,论文必须清晰),保证真实、清晰和完整后再提交 审核, 以免因填写信息不准确、上传的佐证材料不清楚、不 完整等情况影响评审结果。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
审核推荐人员的申报材料,保证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五、其他事项
( 一)评审费:免收职称评审费。

( 二 )咨询方式
1. 评审政策咨询
( 1 )邮箱:gkps2023@ 126.com
(2 )电话: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 23292283 23399412
2. 职称评审系统操作咨询
市人社局 23269010 23269878 12333

 

 

天津市会计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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