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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财会字〔2023〕1719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高级

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要求,现就我省 2023年度高级会计师(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相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高级会计师(副高级)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 内从事会计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省级或2021年 我省“三区三州”合格证书,符合高级会计师(副高级)任职资

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高级会计师(正高级)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 内从事会计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资格并受聘担任高 级会计师(副高级)职务,符合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任职资格

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人员,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青 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参加我省2023年度会计系 列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

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申报条件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  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

121号)凡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

关于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的学历资历条件进一步明确:

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 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副 高级)职务满5年;对于在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需具备 大专学历,且取得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

(副高级)职务满7年。

 、申报评审方式

2023年度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全面实行线上职称申报评审


 

 

 

方式。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使 “ 青 海 省 职 称 评         ”  (    https://rst.qinghai.gov.cn/rsrc/ZCGL)           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 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具体操作程序和单位账  号创建,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

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96号)要求执行。

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人才(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 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 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 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援青 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3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采用线

下申报方式。

四、 申报人员提交资料

( )线上申报

申报人员在“青海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上传以下

材料:

1.在“工作业绩总结”栏概括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

绩总结报告

2.在“年度考核审查”栏上传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须如实填报近五年(2019年-2023)年度考核登记 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

年度考核的,由单位提供书面考核证明。


 

 

 

3.在“学历资历审查”栏上传学历证明材料

(1)2002年后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 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

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申请);

(2)2002前毕业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

查询学历(学位)的,提交证书原件及上级主管单位审核证明;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证书原件、教育部留学服务

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证书原件、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5)取得党校、军队院校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

表等有关学历的佐证材料。

4.在“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栏上传现任职称证书原件

5.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明”栏上传现任职称取得后

受聘佐证材料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2)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民营

企业需提供聘任文件或聘任证明。

6.在“相关证明材料”栏(申报人根据单位类型、业绩成果

对应)上传如下材料

(1)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单原件;

(2)省属各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上


 

 

 

传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民营企业(企业 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在我省缴纳满1年的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上

传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2020年——2023年度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培训证明或合格证书(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 目不少于90学时);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

员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视同参加继续教育(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5)单位出具的推荐公示原件、公示结果;

(6)《诚信承诺书》(附件1);

(7)委托评审函(省属企事业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出具的委托 评审函;中央驻青单位或外省在青分支机构(含民)申报人员须 提交经本单位同意并按照管理权限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 托评审函,经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我省 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评审委员会出 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评审手续的,均不予

受理申报材料);

(8)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会计

系列高级会计师(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前须填报《2023年

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


 

 

 

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会 计师(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 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

不予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7.在“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审查”栏或“其他业绩审查”栏上

传符合业绩条件佐证材料

业绩资料请提供任现职以来完成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业绩证明

材料,相同的业绩材料不要重复在不同栏目上传。

8.在“论文论著审查”栏上传论文论著材料

(1)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原件封面、  主办单位页、目录页  (标注)、正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 版权页、目录(摘录)页(标注)、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

页;

(2)申报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

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检索页;

(3)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须有论文的

检索页。

9.在“课题(项目)审查”栏上传课题成果材料

(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要与本人申报会计专业一致,

按质量高低填报;

(2)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成果

登记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


 

 

 

)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 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

章。

10.在“奖励和荣誉审查”栏上传现任职以来的奖项和荣誉称

号材料

11.在“专利和标准审查”栏上传现任职以来与申报专业一致

的专利成果材料

(1)上传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

(2)上传“专利申请查询系统中心”查询结果检索页;

(3)上传专利成果检索页。

(二)纸质申报

1.为便于后期评审,线上申报人员请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职 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附件3)一式20份 (A3 纸打印,原件可

复印)于线上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2.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以下纸质申报资

料,材料内容均参照网上申报格式并装订成册。

(1)《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附件4)一式3份;

(2)《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 一式20份(原件可复印),

A3 纸打印;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推荐公示及公示结果;

(4)援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5)援青会计专业技术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高级会计师

考试成绩合格单原件;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7)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

符合要求的检索页;

(8)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

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单位盖章)原件;

(9)《诚信承诺书》(附件1);

(10)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继续教育线下审验

证明及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单位盖章)等。

3.在  (  、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 才,须提交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的推荐信;在省直部门工作

的援青人才,须提交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信。

 、单位审查推荐要求

(一)严格执行申报推荐规定。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四公 ”(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公开)制度,有序推进本单位职称 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用人单位要全面、严格审核申 报人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有关佐证材料 等,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 责。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严禁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职称申报。对于没有认真履

行审核责任,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或单位账号


 

 

 

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职称申报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用人单位

及经办人责任。

(二)切实发挥审核把关作用。单位主管部门要对用人单位 职称申报推荐工作进行督促指导,重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条件、 上传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备规范、材料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发 现用人单位推荐材料存在问题的,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要

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申报人进行修改完善。

(三)从严追究失信人员责任。申报人要对个人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负责。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 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 称,并记入全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对申报人、推荐单位在 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

息,切实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公平性。

 、申报注意事项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须盖单位公章,严禁申报人员在“青

海省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上传一切形式的涉密文件材料。

(二)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 止时间为2023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 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

截止日期均为2023年12月底。


 

 

 

(三)根据相关规定,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评审采取现场 答辩评价方式(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

权处理),答辩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各申报人员务必将自己真实有效的个人手机号填入评 审简表相应栏中,以便工作联系。网上申报人员须以PDF、JPG( 

)格式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五)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七、申报时间

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修改完善资料截止日 期为2024年1月31日;援青会计人员须将符合申报要求的纸质材 料于2023年12月31日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路30

号省财政厅604室)。

八、 其它事项

联系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

0971-3660218  0971-3660217

职称评审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0971—8862365   15500597407

 

 

附件:1.2023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

审核表


 

 

 

2.诚信承诺书

3.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

4.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本厅人事处,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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