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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3年度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省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系列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23年度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决算工作要求

  (一)报送内容及要求

  1.各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通知要求,根据适用类型使用经审计后的2023年决算数据,审慎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2.各金融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3.各金融企业应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和省属金融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地区金融企业或本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对于大幅波动、异常变动的财务指标,应分析原因;编报本地区或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属金融企业应分别于4月5日前将报表数据参数(jio)、4月30日前将决算资料的盖章扫描件(pdf)发送至指定邮箱。

  2.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设区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间,将本级管理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报送设区市财政局,由设区市财政局统一审核上报。

  3.所有报表、财务决算分析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须同时报送。

  (三)报送格式及要求

  1.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汇总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纳入地方国有资产报告范围的一级单位明细表的顺序装订。其中:财务决算报表包括银行类(信用社单列)、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汇总报表,无须提供分户决算报表。

  2.省属金融企业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保留两位小数打印)、户数变动分析表、财务报表附注的顺序装订。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省属金融企业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有关情况说明以及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省属金融企业报送2023年度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应正式行文,并按文件、绩效评价报表、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加减分有关证明材料等顺序装订。

  3.以上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寄送至省财政厅,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

  二、其他事项

  1.请各单位高度重视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按要求高质量撰写分析报告,及时上报数据资料,务必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分析深入透彻、资料全面完整。

  2.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携带决算报送资料按时参加决算集中汇审工作(具体通知另行印发)。

  3.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对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工作进行评价,按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联系人:袁 韬 0311-86773203 王舒翼 0311-86773285

  邮箱:jrqycwbb@126.com

  附件:1.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2.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3.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4.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5.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6.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2月6日

  附件1

  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

  (财金〔2024〕6号 2024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银行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0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银行类金融企业填报。信托公司除填报以上报表外,还需填报信托业务资产负债表、信托业务利润表和信托公司资产质量情况表。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银行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按照编制说明认真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银行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行(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行(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三)银行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需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8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的要求,编制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所属企业为工商类企业的,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与中央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数据一并报送。同时,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四)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等有关银行类金融企业由于会计核算差异和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六)中央金融机构及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七)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附件:财政部通知附件

  附件2

  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

  (财金〔2024〕7号 2024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证券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证券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证券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三)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所属企业为工商类企业的,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与中央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数据一并报送。同时,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有关证券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六)中央金融机构及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七)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中央金融机构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机构和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附件:财政部通知附件

  附件3

  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财金〔2024〕8号 2024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保险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历史对标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20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除按规定填报上述报表外,还需填报新保险准则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和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见附件8、附件9)。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保险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保险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三)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金融子公司,需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担保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所属企业为工商类企业的,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与中央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数据一并报送。同时,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有关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六)中央金融机构及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七)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附件:财政部通知附件

  附件4

  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

  (财金〔2024〕9号 2024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担保类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担保类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担保类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担保类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三)担保类金融企业在境内设立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子公司,需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8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4〕10号)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四)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担保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等原因,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六)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七)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财金〔2020〕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附件:财政部通知附件

  附件5

  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

  (财金〔2024〕10号 2024年1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资产质量情况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以及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9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母公司填报。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资产公司母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资产公司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资产公司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各资产公司母公司将母公司数据和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和担保类数据,按《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金〔2024〕11号)的要求,先分别填报到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中,然后连同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工商类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资产公司跨省设立的分公司,除不需要填现金流量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报表以及资产质量情况表的部分指标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母公司合并报表。

  (三)各资产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企业及其他金融类企业和工商类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和《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金〔2024〕11号)的要求,编制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所属企业为工商类企业的,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与中央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数据一并报送。同时,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四)各资产公司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有关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五)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六)中央金融机构及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七)各资产公司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附件:财政部通知附件

  附件6

  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

  其他金融企业类)的通知

  (财金〔2024〕11号 2024年1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做好2023年度金融企业的财务决算工作,及时掌握全国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等基础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及编制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套报表的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包括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业务及管理费与营业外收支明细表、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表、基本情况表、金融企业境外业务形成资产统计表、金融企业国有股东信息统计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和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等18部分(见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填报。其他金融企业包括主权财富基金、金融基础设施以及不能明确分类到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金融企业。

  二、本套报表的填报要求

  (一)本套报表是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统一格式,各企业要认真按照编制说明做好填报工作,对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要认真组织本部门管理的金融基础设施及其他金融企业(包括所有纳入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范围内的机构)按要求填报本套报表(无需填报绩效评价表)。

  (二)金融企业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决算报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母公司将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数据按照规定的科目合并口径(见附件2),先分别填报到本套报表中,然后连同集团母公司及其他企业报表数据,统一编制合并报表。

  (三)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所属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银行类)的通知》(财金〔2024〕6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证券类)的通知》(财金〔2024〕7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24〕8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担保类)的通知》(财金〔2024〕9号)、《财政部关于编报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的通知》(财金〔2024〕10号)的要求,填报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报表。

  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所属企业为工商类企业的,需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与中央金融机构财务决算数据一并报送。同时,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数据。

  (四)中央金融机构和各地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的基本格式、体例和要求(见附件3),认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包括分析本企业或本地区金融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统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将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和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其他金融企业类报表数据汇总后撰写一套财务分析报告。

  (五)中央金融机构及省级财政部门需填报汇总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此表在系统中自动生成,在进行户数核对时,根据系统中提供的标识分析变动原因。

  (六)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以及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金融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金融企业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相关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中央金融机构、省级财政部门要编报本企业或本地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数据和情况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与上年度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客观增减因素、年初数据调整事项、指标大幅波动或者异常变动的原因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附件:财政部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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