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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思考与分析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面对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应当坚持 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深层 次体制机制障碍,把我国制度优势 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随着 2019年1月 1 日新修订的《个人 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开始正式实施,国家税务制度 不断改革、政策不断完善,事业单 位的财务人员应不断提高个人专业 素养,提升工作质量,创新思维方 式,以适应新时代的更高要求。
作为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本人 结合工作实际,就事业单位个人所 得税工作中的注意事项、存在的问 题进行了总结阐述,并针对性提出 解决对策,以保障纳税人权益合法 化,单位财务税务工作规范化,国
家税收秩序法治化。

一、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员 全额依法计税
(一)工资薪金,全额计税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 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公益性单位, 人员经费来源主要依靠财政。在编 职工工资由财政部门和单位分别发 放: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国家级


津补贴等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发 放,简称统发工资;奖励性绩效、 市级津补贴等由单位通过人事部门 考勤考核后发放,简称院发工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我单 位需要将财政的统发工资和单位的 院发工资合并计算收入总额、减除 费用、专项扣除、免税收入等,以 准确核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 额,并在当月工资中代扣应缴纳
税额。
(二)薪金变动,准确核算
我单位在编职工主要以脑力劳 动为主体,以知识型专业人才为主 要构成,人员调配及职称晋升,是 工资薪金变化的主要原因。由于统 发工资的特殊性,需要提前一个月 申报次月工资,由此造成了工资调 整的滞后性。如遇人员工资变动, 需在当月院发工资中进行补发补 扣,在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个人所得 税时,要将调整、补发、补扣的工 资项准确归入个所税的收入额,特 别是专项扣除、免税收入等项目, 以准确核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 得额,避免漏项影响职工合法权益。


(三)代发劳务,并入薪金计税
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密 集,常有外单位聘请我单位专家进 行评审、讲课、咨询等活动,将劳 务费汇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工会 专用账户、党费账户等,并约定代 发劳务费。按照税务规定,扣缴义 务人对同一纳税人当月仅限制一种 人员身份,即任职受雇从业类型只 能为雇员,只能申报工资薪金所得, 不能同时申报劳务所得。因此需协 调工会、党务等各部门汇总当月所 有代发劳务费,纳入“工资薪金所 得”,以保障全员全额扣缴。

二、新个税法下个人所得税筹 划、汇缴存在的问题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计 税模式有了较之前有了较大变革, 由“按月计税,按月扣缴”变革为 “按年计税,分月预扣”,减除费 用调整至60000元/年,并增加 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且在转年的 3-6月通过年度汇算清缴施行综合 所得按年合并计税。
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减 少了纳税人的应缴税额,增加了低 收入、高负担人群的实际收入,使

 

天律财会31


得纳税人收到了实实在在的税收优 惠。为了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各项优 惠政策,扣缴义务人需要在合法合 规的计税基础上通过合理筹划,最 大限度为纳税人扣除合法费用,以 实现降低税额的目的,保证纳税人 经济利益最大化。但在实际工作中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汇算也存在着 些许问题与困难。
(一)纳税筹划意识薄弱。
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主要依靠财 政拨款,工资薪金较低。 一方面, 在编人员特别是初级、中级专业技 术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往往达不到 最低应纳税所得额,而高级专业技 术人员的收入也只能达到一、二税 级,纳税额不高,纳税负担小,由 此导致个人收入纳税筹划的空间 小,筹划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税 务机关对事业单位税收政策的宣传 解读不够深入,使财务人员对税收 优惠政策的调整缺乏深刻认识和正 确理解,对税务筹划的概念仅仅停 留在字面意义上,未将各项优惠政
策的效用发挥到极致。
(二)纳税人税务概念不清、 依赖性强。
事业单位纳税人往往专注于自 身事业的钻研与研究,对其他事务 关注较少,税务知识匮乏。新税法 下工资薪金的计税模式虽有了较大 变革,但纳税人仍受“每个月工资 不变、税金也不变”的固有思维影 响,无法理解年末税金高于年初的 原因,需要经过财务人员多次解释, 才逐渐明白其中缘由。再有,个人 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自2020 年3月具体实施以来,仍有不少纳


税人认为汇算清缴是单位的事,与 个人无关,在汇算清缴时存在畏难 情绪,为完成任务只在财务人员提 示提醒下,机械性被动操作,本人 并不会认真核对具体收入、扣除项 的内容是否正确、准确,甚至盲目 听从网络上流传的汇算清缴“退税 秘笈”虚增扣除项或减税项目,从
而误入歧途受到处罚。
(三)纳税人信息验证困难。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 中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需要 纳税人按照个人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扣除信息。根据新税法规定,税务 机关可对纳税人提交的信息进行抽 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 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
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纳税 人所填信息是否正确、是否真实无 法得到有效验证的问题。目前的税 务系统中除身份证信息可以即时核 验外,其他信息均无法得到真实性、 正确性的反馈,作为扣缴义务人亦 无法掌握每一名纳税人个人信息的 真实性和正确性,仅仅能做的就是 不断的提示提醒,以避免因粗心大 意造成的失误。但对纳税人在填写 信息时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却无法 验证,纳税人若因此受到相关部门
的惩戒也是得不偿失的。
(四)劳务费报酬税率影响汇
算清缴结果。
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多,常会产生评审、讲课、咨询等 劳务费。纳税人在收到劳务费报酬 当期,需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


税率”进行纳税申报,但在转年年 度汇算清缴时,则需对所有收入按 照“综合所得税率”进行汇算清缴, 因两种税率在预缴时的不同,便造 成了汇缴时的退税、补税等情形,
为汇算清缴工作带来了一定压力。
另外,也有个别外单位税务工 作不精,未在当年当期申报劳务费 报酬所得,只能在次年3-6月汇 算清缴期时,由纳税人自行查看申 报记录,对未申报的劳务费补充申 报。如此极易造成漏报情况的发生, 若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也会驳 回汇算清缴,甚至发生缴纳滞纳金
的情形。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 划与对策研究
(一)提高重视,增强税收管 理水平
1.培养税收管理专业人才。 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 业务,不但需要财务人员熟悉专业 的税务知识及时了解最新的税务政 策,还要掌握工资薪酬结构、业务 管理体系等。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需提高重视程度,加强对财务特别 是税务人员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的 培养与建设,打造符合事业单位特 点的专业团队。加强与税务部门的 沟通联系,定期开展税务政策解读 培训,让税务人员第一时间了解最 新政策,合理合法进行税务筹划, 并将其运用到日常的税务工作中。
2.提升职工纳税意识。事业 单位中的每一名职工都是纳税义务 人,是税收工作的参与者,个人纳
税意识也是十分必要的。财务部门

 

 

 

 

32 税务园地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加强宣传,对 职工普及税务知识,提高纳税意识, 促进纳税人对个所税的了解。例如, 在入职季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入职前 培训,增强个人所得税税务知识普 及;对新调入人员提示提醒变更扣 缴义务人;在特定时间截点通过网 络推送汇算清缴、专项附加扣除信 息填报等,以扩大宣传;针对汇算 清缴、变更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人感 觉操作有困难的事项,制作图片式 操作流程,供需要的职工参考使用; 财务人员要对纳税人常见问题做到 了然于胸,随时做好答疑解惑、提
示提醒等服务工作。
(二)合法合理开展纳税筹划 工作
1.事业单位依法合法筹划纳税。 事业单位在个人所得税筹划过程 中,须通过合法途径为职工谋求最 大利益,最大限度降低职工的应缴 税额。税务人员要了解工资薪金结 构,明确税法条款概念,把握好相 关政策,足额抵扣,避免因概念混 淆造成的纳税人损失。
例如, “通讯补贴、冬季取暖 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贴、集中供 热采暖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等属 于税基式减免,不纳入收入额,可 在额度范围内直接减除;而“生育 津贴、省级以上奖金、福利费、抚 恤金”等属于税额式减免,不可在 收入额中直接减除,需在“免税收 入”项中单独申报。财务人员由于 概念不清、混淆使用就会造成错报、 漏报、甚至不报,不但影响纳税申 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更会造成纳
税人的税基偏高加重税务负担。


再如,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和 社会保险缴费属于事业单位的应付 职工薪酬,同时也属于个人所得税 中的专项扣除项,可以在税前依法 扣除。因此,事业单位可以在符合 政策法规、预算充足的前提下,将 住房公积金和社保缴存基数、比例 调高,既提高了职工的免税收入增 加了职工福利,又可以税前抵扣降 低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职工的纳
税负担。
2. 纳税人合理筹划家庭纳税。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调整专项附加扣 除的方式和享受人,达到家庭筹划 的目的。例如,家庭中夫妻双方一 人年收入高些, 一人年收入少些, 可在年初确认专项附加扣除时,将 住房公积金利息、子女教育、婴幼 儿照护等扣除项由收入较高者享 受,收入较低者只享受继续教育和 赡养老人的专项抵扣,这样收入较
高一方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税。
(三)完善信息共享,优化税 务数据
1.单位内部加强信息共享。 单位内部要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协 调,提升各个部门对税务工作的重 视程度,通过办公内网统筹工资薪 金、劳务费等发放各环节,做到信 息共享,强化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促使各部门逐渐形成纳税意识,积 极配合财务部门做好工资薪金、劳 务费、奖金、福利费等税务核算工 作,营造整体参与的良好个所税筹
划氛围。
2.完善税务系统。建立“个人 所得税APP” 信息采集审核功能。 在信息数据共享的大数据时代,应


加快税务平台与社保、银行、教育、 医院、司法等部门数据平台的信息 共享,建立相关信息的采集、交换、 验证等功能,实现大数据一体化, 提升办税效率。优化平台操作的便 捷性,通过共享数据,使不具有专 业背景的纳税人能够轻松完成信息 填报和验证,降低信息填报失误造 成的申报风险;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约束纳税人故意的违法行为,给予 违法纳税人相应惩罚,形成失信人
员名单,以降低偷税行为的产生。
建议在“个人所得税APP” 中 增加劳务报酬、稿酬等纳税人申报 模块,提供纳税人自行申报、核对、 申诉途径,以便及时核对申报信息, 避免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上一年度 劳务报酬等因时间久远而遗忘的情 形,造成漏报和错报的风险;也可 及时避免因纳税人信息被冒用造成 的收入数据不实等问题,减少年度 汇算清缴时申诉压力;同时建议调 整劳务报酬等预扣预缴税率,采用 综合所得税率的七级累进税率,提 高税务部门审核效率,节约时间,
提升汇算清缴体验。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作为个人 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要依法开展 税务筹划工作,重视宣传,正确引 导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将依 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同时希望税 务部门可以调整现有政策、提升软 硬件服务水平,共同促进税务制度 不断优化,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作者单位 天津市教育科学研 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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