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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习惯性过紧日子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要求,巩固国有资产盘活成果,根据《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政发〔2023〕7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盘活的通知》(冀财资〔2022〕100号)等要求,现制定2024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实施方案。

  一、全面梳理摸底(4月底前完成)

  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本级本部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梳理摸底工作,把低效运转、闲置的各类资产全部纳入盘活范围,重点是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设备、软件等资产。认真总结已盘活工作经验,研究制定2024年度盘活工作方案,系统梳理存量资产情况,充分利用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重点对房屋、土地、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使用状况逐项梳理核实,全面掌握资产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等底数。

  二、分类制定盘活措施(5月底完成)

  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本级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充分利用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纳入公物仓、市场化运营管理等多种方式,逐项研究制定资产盘活措施,形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待盘活情况表》(附件1),明确盘活目标、实施路径、工作流程和完成时限等,逐一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房屋、土地等经济价值高的闲置资产,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待盘活情况表(重要事项)》(附件2)。本部门、本地区无法盘活的闲置资产,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跨级次调剂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盘活资产情况表》(附件3),纳入河北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公物仓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展示可共享调剂资产信息,打通资产盘活信息通道。省直各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请于2024年5月30日前报送本级本部门盘活方案及附件1、2、3。

  三、有序开展盘活工作(11月底前完成)

  各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按规范程序组织开展盘活工作,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盘活情况表》(附件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盘活情况表(重要事项)》(附件5)。相关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借盘活资产名义,对无需处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虚假交易。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中,要对各部门盘活处置资产后,申请配置同类资产情况进行重点审核。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实地调研,推进盘活工作开展。省直各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请于2024年7月30日、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全年度资产盘活情况及附件4、5。

  省直各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附件6),负责协调联络、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邮箱将联络人名单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各级各部门报送的盘活工作材料请加盖公章扫描后(含可编辑电子版附件)发送邮箱hebeiczzc@126.com。如有涉密信息,按照涉密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待盘活情况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待盘活情况表(重要事项)

  3.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盘活资产情况表

  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盘活情况表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盘活情况表(重要事项)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工作联络员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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