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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常见问题解答

 1.继续教育的文件依据?

答:依据《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可登录“黑龙江省会计网”查询。

2.继续教育对象是哪些人员?

答: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3.会计人员从何时开始进行继续教育?

答: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第二年开始继续教育;考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取得合格证书第二年开始继续教育。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哪些?从哪里学?

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及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及面授培训,每学时折算3学分。请关注各市县(区)每年的继续教育通知。

5.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没有完成,还可以补学吗?

答:补学由各市(区、县)会计管理机构进行组织,请咨询属地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

6.前期在其他省继续教育后又在我省继续教育的,如何完善个人的继续教育记录?

答:可以通过个人申报的方式,将之前的继续教育记录在“信息采集—继续教育采集”栏目进行申报,属地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个人继续教育记录就完善了。

7.某个年度的继续教育记录缺失,应该怎么办?

答:联系缺失年度继续教育机构,完成补学或上传缺失年度的继续教育即可。其他情况请咨询属地市县(区)会计管理机构。

8.未进行继续教育,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会失效吗?

答:不会失效。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后,应按继续教育规定,及时完成继续教育。

9.现在不属于黑龙江省会计人员,以前在黑龙江省完成的继续教育的记录还能查询到吗?

答:登录“黑龙江省会计网”—“信息采集”,选择“继续教育”,查看以往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即可。

1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注意那些事项?

答:(1)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不可办理继续教育登记。(2)未按专业技术层级(初级、中级、高级)参加相应继续教育培训的,应重新补学。否则不可办理继续教育登记。(3)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信息采集审核状态应保持“审核通过”,待继续教育完成后,再办理信息变更、跨省调转等相关业务。

11.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可否修改所属地?

答:继续教育为属地管理。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不可办理修改所属地(调转)或其他操作,信息采集审核状态应保持“审核通过”,待继续教育记录登记完毕后再办理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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