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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参加高会评审无法进行会计信息采集和补录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

老师好,这个问题之前已进行咨询,但回复无法解决。 基本情况为:2016-2023年一直在北京市私企和外企工作,归北京市财政局管理,但一直未进行信息采集和在系统内填报会计继续教育信息。2023年2月工作单位调整为央企,归国管局管理。 需求:补录2023年以前的会计继续教育,并转出至国管局。 之前的回复:因目前档案信息已不再北京市财政局,因此无法进行信息采集和补录以前年度会计继续教育。 疑问:虽我现在的会计档案已不在财政局,但是2023年以前确实归财政局管理,不能仅因为我已转至国管局,就不给我补录以前年度的会计继续教育。对于2023年的情况,我应该和其他的会计人员享受同等的权利,可以补录会计继续教育信息。 望各位领导看到这个问题,并帮忙解决,谢谢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关于您提出的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按照《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20〕190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参加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需到北京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信息采集。第六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第十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您提出2016-2023年一直在北京市私企和外企工作,但一直未进行信息采集和在系统内填报会计继续教育信息。2023年2月工作单位调整为央企,归国管局管理。2023年以前您未在北京市进行会计人员采集和教育。目前您应该根据国管局要求进行会计人员采集和教育。以上情况请您了解,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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