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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会计理论研究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会计工作者开展课题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会计科研服务财政中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会计科研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课题研究质量,为自治区会计改革与实践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负责指导全区会计课题研究工作,具体承担组织会计科研课题评审专家遴选、课题确定、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价和成果运用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根据课题管理需要,多种渠道选聘会计理论与实务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课题立项评审、中期管理、结题验收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课题研究质量。在评审过程中,实行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确保专家公平公正参与课题评审。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学科课题研究实行项目制管理,设置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根据我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会计理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现状,每年通过专家评审获得立项的科研课题,由学会安排课题经费。
以自治区学会名义对外(如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等)申请立项的课题,原则上按照重点课题进行经费资助与管理。
学会根据每年课题工作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设立自费课题。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科研课题研究遵循“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事后奖励”的原则,着力解决我区当前会计改革与理论研究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理论性研究,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为自治区会计改革与发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提供理论支持。
第二章 选题和申请
第六条 学会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及会计改革的重大问题和需要,进行课题选题的征集或提出年度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选题的内容。选题经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发布在财政厅官网和内蒙古会计网上。
第七条 课题申报对象主要为学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财政局、高校及其他有会计科研能力的单位。各盟市财政局会计科负责本地区的申报宣传、组织上报工作,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自治区直属相关单位可直接向学会申报。
第八条 申报课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承担内蒙古会计学会两项及以上的课题;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三)课题组在成员数量和专业结构上符合申报课题研究的要求;
(四)课题承担单位为在自治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同时还应满足年度课题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内蒙古会计学会会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课题立项申请书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科研管理(或相关)部门须对课题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主要内容和申请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研究工作签署信誉担保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邮寄或送达学会秘书处。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学会秘书处收到课题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要求的课题,再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的研究内容、工作方案、预期成果、经费预算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按专家评审分数择优立项,获得立项的课题将在内蒙古财政厅官网和内蒙古会计网公示。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学会委托课题申报单位承担研究任务,并签订《内蒙古会计学会会计学科科研课题合同书》(附件2),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立项后,学会将指定专人作为课题跟踪管理责任人,负责与课题联络人对接,定期跟踪课题研究情况,做好中期管理,确保课题按计划进行。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履行课题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等环节的相关职责,及时组织和认真开展立项课题研究工作,并确定专人作为课题联络人,督促联络人通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课题跟踪管理制度,实施课题全过程管理,如实记录课题立项审批、专家评审、资金安排和拨付、实施、评价等核心环节信息,实现对课题研究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组需要对研究计划、研究内容、研究团队等作调整变更或要求终止课题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报学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科研课题资助经费原则上重点课题每项5-9万元,一般课题每项不超过3万元。课题资助经费实行一次预算两次付款、专项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第一次拨付40%,第二次拨付 60%。验收不合格者,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课题完成期限原则上一般课题不超过1年、重点课题不超过2年。
课题资助经费由自治区会计学会拨付给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完成后,若有节余,由课题负责人或统筹安排用于会计科研其它相关支出。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应主动接受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按课题立项申请书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按相关规定开支。课题应该遵守课题承担单位的课题管理制度,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违反财政财务等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和超范围列支,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资助经费开支使用的主要范围为:资料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等。
第六章 验收和结项
第十七条 课题申报单位应按科研课题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课题研究成果和鉴定验收申请。经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组进行结项验收。
重点课题验收原则上提交的研究成果为: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经济类期刊公开发表一篇以上高水准论文、完成2万字左右的研究报告、5000字左右的《成果要报》。
一般课题验收原则上提交的研究成果为:一篇1万字左右的研究报告、5000字左右的《成果要报》。
第十八条 课题验收主要内容:
1.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2. 项目研究成果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关于成果设计的预期要求;
3.项目成果是否符合通常的学术规范;
4.项目成果的观点、方法和内容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5.项目成果所使用的资料、数据是否准确、及时和完整;
6.项目成果是否符合实际,对策建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大应用价值等。
第十九条 对于专家组验收认为达不到结项要求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规定时间内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后向专家组申请重新验收;专家组认定仍不合格的课题,撤销其实施该项目资格;对于通过结项验收的课题,由自治区会计学会批准后,以正式文件对外发布,同时在内蒙古财政厅官网和内蒙古会计网上公示,并颁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科研课题结项证书》。
第七章 监督
第二十条 学会对会计科研课题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研究计划和内容,自行中止、无故延长课题研究期限或重新验收仍不合格的,或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学会将视其情节轻重决定课题责任人2-4年内不得申请学会研究项目。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成果转化和推介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会计科研课题成果是会计实践与理论研究的智慧结晶,应积极推介和转化应用,服务财会事业发展。优秀课题成果将代表自治区参加中国会计学会优秀科研课题评选,推荐参加自治区社科界科研成果评选。课题成果将择优汇编成册,在全区会计界推广。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科研课题成果将作为自治区高级和正高级会计师评审和内蒙古会计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的参考依据之一。对获得财政部和中国会计学会表扬的课题研究成果,课题管理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范畴的内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课题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验收后的课题研究成果,归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学会使用,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对课题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学会会计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字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doc
2.内蒙古自治区会计科研课题合同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