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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实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强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等法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市国资委等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指预算企业,是预算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即一级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其中,企业化管理

事业单位是指党政机关所属实施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统筹兼顾、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按规定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组织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布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编制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批复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五)组织和指导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六)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七)汇总建立市级预算企业名录。

第七条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参与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三)提出本单位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调整建议方案,向所监管预算企业批复预(决)算;

(四)组织本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对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开展财会监督;

(七)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企业名录。

第八条 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

(二)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向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报送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或出售国有产权、国有股权获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利润收入应当以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公积金等申报。市级利润上交比例为30%,以后年度需要调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可向符合条件的部分市级国有独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依规收取固定数额利润,收取固定数额利润的,当年不再收取正常的利润收入。

第十一条 股利、股息收入按照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水平,股东会审议通过上年利润分配方案时间

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

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净收入、清算收入全额上交,其他需要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根据全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战略和预算企业规划发展需要安排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二)费用性支出,即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等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即按规定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转移支付等支出;

(四)其他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的财力保障,强化资本金注入,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重点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总体部署,支持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中期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组织预算

单位根据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市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收入规模及上年结转情况,组织预算单位及预算企业细化编制。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按规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

第十九条 提交市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收入预算分行业或者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依据和绩效目标。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入库,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上交。

第二十一条 预算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

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市财政。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上年结余资金应当一并纳入预算编制范围。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预算企业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对连续2年未使用完的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市级财政总预算。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增加不需要市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十七条 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预算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预算企业改变

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决算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预算企业。

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应当科

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五条 预算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交的第一责任人。预算单位应当将预算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预算企业未按要求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不予兑现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

第三十六条 市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预算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条 涉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预算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的划转股权权益,单独核算,不纳入市级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划转前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继续按照国有独资企业方式申报上交利润,向社保基金分配收益根据持股比例从应交利润中计提。

第四十一条 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青岛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20〕95号)《青岛市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2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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