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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业务需求和系统
问题处理规程
为强化系统建设规范化管理,有效解决全区在系统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新需求、发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健全反馈机制,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确保财政部门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现就业务需求和系统问题的征集、分类和处理流程具体规范如下:
第一章 业务需求
第一条 需求办理原则
本着“三分建设、七分管理”的原则,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使用单位所提需求应具有通用性、普遍性,适宜在全区范围内应用。经评估,确需实现的个性化需求,在符合业务和标准的前提下,予以实现。
第二条 需求分类方式
软件需求分为三类:新增需求、优化完善需求和统计报表需求。
新增需求: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无此功能,需新增开发的软件功能的需求。
优化完善需求: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已有对应功能,但需进一步优化完善,如新增展示列、查询条件、控制规则等。
统计报表需求:查询报表是业务系统应用的最终展现,查询报表本着简而精、高可用,高聚合、普适性原则,以优化整合为主,新增定制为辅。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统计报表需求,包含已有报表的调整和新增报表。
第三条 需求征集范围
软件需求征集范围为全区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使用单位。所有单位业务需求提交后,需经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逐级审核上报至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条 需求上报渠道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新增需求上报功能,由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使用单位录入业务需求;或通过下发的需求征集样表反馈上报。
第五条 需求上报周期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软件需求征集功能开放周期为每月前3个工作日。
第六条 需求处理规程
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软件需求实现采用统一征集、集中处理、分阶段上线的模式。
(一)需求提交。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使用单位须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需求提交渠道于每月前3个工作日完成需求的上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须严格对本级单位提交的业务需求进行把关,对不予实现的需求,详细描述驳回理由。建议实现的业务需求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复核。
(二)梳理细化。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开展需求梳理细化工作,交归口业务处室确认。
(三)需求确认。归口业务处室对需求合理性、普适性进行确认,明确需求是否予以实现。
(四)需求公示。根据业务处室的确认意见,编制需求说明书,结合软件开发周期综合评定,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对盟市当月提出的软件需求进行公示和查阅。公示内容包括:是否采纳、预计升级时间、不予采纳原因等。公示内容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需求征集模块查看。
(五)派发工单。经业务处室确认的需求须由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按业务需求的紧急程度做优先级排序,评估开发工作量,制定工作计划。向开发公司派发工单,开发公司须严格履行需求规程,按照工单描述内容开展工作,确保业务需求如期完成。
(六)开发测试。采纳的软件需求依照优先级,开展功能开发和软件测试工作。
(七)业务验证。需求用户对测试通过的软件需求进行验证。
(八)部署上线。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开展系统升级实施工作,并提前通过微信服务群、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通知公告,发布软件升级通知。同步更新系统操作手册、操作视频和报表查询指南。
第二章 系统问题
第七条 问题分类方式
问题分类包括:功能配置、数据修复、软件BUG、操作咨询等。
功能配置:可通过软件配置菜单或调整软件参数配置实现的需求,配置过程中应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不影响在途业务办理和历史数据查询。
数据修复:因系统缺陷或业务办理错误引发的问题数据,如三保标识、直达资金标识、清算标识等。确需修改的,由各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经归口业务处室确认后统一修正,修正后用户进行二次确认。数据修复问题需明确数据修复范围、数据涉及业务年度、待修复数据项、修复前后数据值、数据修复原因等。
软件BUG: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存在的软件漏洞、功能缺陷、系统性能等问题。
操作咨询: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存在软件操作或业务咨询方面的问题,影响业务办理的,软件操作的问题可直接拨打400热线或自行查看操作指南解决;业务咨询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解答,各级无法答复的,可及时向自治区归口业务处室咨询。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将问题解决情况记入系统操作手册或常见问题集,定期更新并向全区发布。
第八条 问题征集范围
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部门(单位),以及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相关联的部门(单位)、金融机构等。
第九条 问题上报及线上培训渠道
(一)400技术支持服务热线(号码:400-0471-010)。采用运维服务工单方式受理用户诉求。
(二)微信服务群。面向全区财政用户,提供群值班服务,实时受理财政用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微信公众号“智汇讲堂”专栏。该专栏上传了各业务模块操作视频,用户可及时了解系统功能变化,掌握系统操作步骤。
(四)直播培训。随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业务办理需要,微信公众号不定期发布培训通知,举办线上专题培训。
第十条 问题上报周期
针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日常发现的问题,支持随时上报,同步解决。
第十一条 问题处理规程
(一)软件BUG。系统用户提交的软件漏洞、功能缺陷、系统性能等问题,涉及业务办理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纳入问题解决台账并及时予以解决,处理规程如下:
1.问题提交。使用用户通过技术支持400服务热线、微信服务群等渠道反馈系统问题。
2.梳理细化。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查询报错内容,了解用户操作方式,收集用户终端机操作系统、浏览器版本等信息。
3.复现问题。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开展问题复现。
4.确认问题。问题提出用户对问题进行确认,并明确数据问题处理要求或标准。
5.派发工单。经业务处室确认的问题须由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按问题的紧急程度做优先级排序,评估开发工作量,制定工作计划。向开发公司派发工单,开发公司须严格履行规程,按照工单描述内容开展工作,确保系统问题如期完成。
6.定位修复。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开展技术性检查,如代码审查、调试、逻辑排查等方式,定位问题原因,并对软件功能进行完善和修复。
7.补丁发布。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系统升级。最终由提出问题和需求用户进行二次验证。
8.业务验证。问题提出用户进行业务及功能验证。
(二)功能配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分业务功能可依照各地实际业务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针对系统用户提交的功能配置类需求,处理规程如下:
1.反馈问题。使用用户通过技术支持400服务热线、微信服务群等渠道反馈系统问题。
2.梳理细化。根据问题内容描述,由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开展问题梳理和细化。
由各业务处室、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共同论证需求是否符合财政部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针对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问题和需求及时答复用户。
3.系统配置。针对符合标准规范且可通过功能配置实现的,由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软件功能配置。
4.功能验证。问题提出用户进行二次验证。
(三)数据修复。数据质量是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平稳运行的基础,业务合规办理是确保数据质量的重要前提。各地区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系统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管理要求,加强用户权限、账号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平稳运行。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做好相关资金分配政策解读。依托系统中的报表和监控预警功能,及时处理在途数据,准确核实预警信息。密切跟踪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情况,切实提升数据质量。针对系统用户提交的数据修复类需求,处理规程如下:
1.反馈问题。系统使用用户通过技术支持400服务热线、微信服务群等渠道反馈系统问题。
2.梳理细化。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技术剖析梳理细化问题。
3.定位问题。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开展问题定位,确定问题产生原因。
4.制定数据修复方案。对于符合标准规范的需求,确需更正的,根据问题数据对应的业务办理环节、所属数据类型、上下游逻辑关系、受影响报表、相关监控规则等方面,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综合评判,并制定数据修复方案。
5.确认数据修复方案。问题提出用户确认数据修复方案。
6.派发工单。经业务处室确认的问题须由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按问题的紧急程度做优先级排序,评估开发工作量,制定工作计划。向开发公司派发工单,开发公司须严格履行规程,按照工单描述内容开展工作,确保系统问题如期完成。
7.数据修复。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开展问题数据修复,做好原始数据备份。
8.业务验证。提出用户确认修复后数据的准确性。
(四)操作咨询。针对系统用户提交的软件操作咨询类问题,处理规程如下:
1.反馈问题。使用用户通过技术支持400服务热线、微信服务群等渠道反馈系统问题。
2.梳理细化。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组织技术剖析梳理细化问题。
3.统一答复。业务问题由当地财政部门或财政厅归口处室用户进行答复并告知用户。
操作咨询类问题由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统一答复,或技术支持服务团队答复,并出具操作手册、录制操作视频。
4.响应时效。操作咨询问题2小时内做出回应,当日响应率应达到100%,当日办结率应达到100%。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
(一)组织收集整理全区系统需求;
(二)组织开展需求梳理,编制《软件需求说明书》;
(三)组织进行软件开发、数据库设计、接口调试、软件测试、系统升级等工作;
(四)组织编写并更新系统新增功能和系统调整功能软件操作手册、录制系统操作视频;
(五)定期更新《预算管理一体化报表查询指南》;
(六)针对问题数据确定数据修复方案,组织开展问题数据修复;
(七)做好相关咨询解答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厅业务处室
(一)严格审核本级单位和下级财政提交的业务需求;
(二)配合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对提交的软件需求和软件问题进行细化;
(三)确认《软件需求说明书》设计的内容;
(四)针对开发完成的软件需求和软件问题进行验证;
(五)对全区需求部门给予政策解读及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盟市旗县财政部门
(一)严格审核本级单位提交的业务需求;
(二)规范提交软件需求和软件问题;
(三)配合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对提交的软件需求和软件问题进行细化;
(四)针对开发完成的软件需求和软件问题进行验证;
(五)对所辖地区提出的业务问题进行指导与解答。
第十五条 各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使用单位
(一)规范提交软件需求和软件问题;
(二)配合财政信息化主管处室对提交的软件需求和软件问题进行细化;
(三)针对开发完成的软件需求和软件问题进行验证;
(四)通过网络渠道自行学习系统操作知识。